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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价值的模糊性

  (五)秩序与自由、正义的模糊关系
  秩序与自由、正义的关系是模糊的。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综合体。“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它们往往会在一较高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 例如,法庭秩序的维护,是满足一种法律权威秩序的需要,也是实现一种法律正义的需要。可以说,法庭秩序的维护是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的模糊体。
  胡紫薇事件实际上还隐喻着自由与秩序的模糊关系。就奥运是2008年最大的政治而言,胡紫薇表达自由的行为,确实有伤大体,值得商榷。事后,法律只对她进行了行政拘留。何故?秩序与自由具有模糊关系意义上的兼容性,甚至胡紫薇事件法律可处理,可不处理。
  2008年4月21日,北京14名律师起诉CNN的支持人卡弗蒂,请求法院判决CNN和卡弗蒂停止侵害行为;在报刊、媒体上公开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元人民币。这一事件,是为中国人的人格尊严,为中国人的正义。卡弗蒂这番挑衅性的错误言论,引起中国人民的愤怒,不少人举行了各种和平抗议行为。北京14名律师状告卡弗蒂,以法律手段维权,一定程度上让中国人感觉“出了口气”,对于平息已经波动的社会秩序产生了积极作用。实际上,状告卡弗蒂事件,还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价值。在这一事件中,法律诸价值纷纷出场,并且都有立身之地,恰是法律价值模糊性的意趣所在。
  三、结束语
  自由、正义与秩序作为法律价值本身具有模糊性,而且当它们在解释各种法律现象时,往往出现交叉重叠、相互说明的情形,这是它们关系模糊性的表现。
  法律是一种价值文化,是涉及价值的事物。法律研究价值,或者说从价值论审视法律的原因在于“康德哲学让我们认识到,我们不能从‘什么是’中得出,什么是富有价值的,什么是正确的,什么应该是(怎样的)。” 法律价值是对“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解答,是对法律本质属性最根本的解释。法的模糊性理论也是从研究法律价值的模糊性开始的。
  法律价值的模糊性是其他一切法律事象模糊性的根源。万千法律事象的模糊性样态均能在法律价值模糊性层面获得深刻、生动和丰富的说明;部门法研究法的模糊性亦可从法律价值模糊性理论中获致理论支持。透过法律价值的模糊性之窗户,人们可以阅览更加丰赡多样的法模糊性之境象,并内在底澄明“法的模糊性是一种普遍存在,是法的本质属性之一”的命题判断。从法律价值的模糊性论说出发,关于法律模糊性的故事言说,还仅仅只是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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