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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价值的模糊性

  自由的模糊性,使人们很难作出“是”与“非”的二值逻辑判断。例如,李安电影《色戒》的女主人公汤唯“一脱成名”的事件,很多观众认为汤唯的行为是艺术表现自由,是她的权利,但是国家广电总局则认为“有败道德”,“对青少年产生了不良影响”,而坚决行“封杀”令。又如湖南卫视火爆的“超女”、“快男”节目,有人认为是“歌唱自由”(表现自由)、民粹自由,反映了她(他)们从平民到明星的奋斗轨迹;有人认为“太出格了”,许多青少年朋友 “疯狂追星”,“超女到哪,追星到哪”;还有人骑墙,不置可否。究竟“自由是什么”,大家都说不清,说不好。个中缘由,均是自由模糊性在具体情势中的体现。
  (二) 正义的模糊性。 
  正义是一切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是自然法的基本法则,是人定法得以需要的意义本体。罗尔斯在《正义论》的显耀位置宣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 考夫曼宣称:“法律理念是—法律最高的价值,而此最高的价值则是正义。因为正义是不能再溯及的伦理、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以及政治、社会、宗教与法律生活的基本概念。” 诚然,法是公平正义的艺术,正义是法的化身。
  然而,正义或公平(justice)这个概念,与自由和强制这类概念相同,其含义也颇为含混。 纯粹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曾说:“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问题,不知多少杰出的思想家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仍未解决。” 着然,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 具有模糊影像。正义的模糊影像让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意识到法律存在模糊性:它折射并隐喻了法的模糊性,一切有关法模糊性的想象都从这开始。
  当问及“什么是正义”,人们拍脑袋,拿不定主意。当运用正义对法律事件评判时,人们往往也迟疑不定。“要决定那些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是否正确,并规定出可以被接受的普遍标准以判断是非,弄清什么是公正或不公正的,这就非常困难了。” 譬如,杀人偿命,在一些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正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在主张刑罚文明化的人,特别是死刑废除论者看来,则是不正义的。又如,正当防卫,何谓正当,何谓不正当,并不是泾渭分明。还如,美国的辛普森案,满足了程序正义,却伤害了实质正义,正义到底是什么,只有上帝知道。在中国,“买假打假”的行为,是否正义,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还是兼而有之,还是兼而无之,恐怕很难判断。最近沸沸扬扬的彭宇案,好心救人却遭赔,疑云重重,正义模糊了眼。再如,同性恋、堕胎、安乐死,是正义还是非正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总之,人们在涉及有关正义的问题时,很难断定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模糊判断。
  (三)正义与自由交相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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