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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的运作方式及其法律构架

  1、ADR本身发行的规定。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发行ADR必须向证监会提交注册报告,由证监会负责审查,它的程序同一般证券发行审查的程序类似。同一般证券发行审查相比,它在发行条件和需要披露的内容方面也有自己的一些不同之处。在发行条件方面,法律规定,在美国发行ADR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保证ADR的持有者有赎回权,即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持有ADR的人在任何时候向存托银行提出用ADR赎回所存托的证券时,存托银行都有义务满足回赎要求。该规定的目的是保证发行每一ADR都有相应的证券作保证,防止欺诈和挪用证券。(2)被存托的证券必须是根据证券法规定进行注册登记被批准发行的证券,或者是法律规定不用注册批准的证券。前者适用于三级ADR和144A规则下的ADR,因为这两种ADR的发行同时都涉及所存托证券的发行,这些证券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注册批准;法律规定不用注册批准的证券很多,其中一级ADR所存托的证券属于不用注册的证券的范畴。(3)发行公司必须根据美国法律和交易所的要求向证监会、交易所和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公司的信息,主要是定期报告。满足了这些条件后,就可以向证监会提交招募说明书和申请批准报告,披露有关存托凭证发行的情况,披露的信息包括:第一,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即存托银行、托管银行的详细情况;第二,存托条款,包括股息分配、货币兑换、投票权、赎回权等有关规定;第三,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有关费用的情况。除了招募说明书以外,应该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还包括:发行证券公司和存托银行之间签定的存托协议;存托银行和托管银行签定的托管协议;发行存托凭证的法律意见书;承销或认购协议。发行一级ADR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形式的ADR的发行。
  2、公募发行的规定。三级ADR涉及公募发行,公募发行既包括存托凭证本身的发行,也包括所存托的证券的发行,两者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公募发行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公募发行的存托凭证和公募发行的证券都要向证监会注册,申请批准发行,这时,存托凭证的发行遵守上面所叙述的有关规定,而证券的发行则遵循1933年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其招募说明书和注册报告同一般证券的发行一样,都要符合有关的披露要求;第二,ADR上市的有关规定,所存托的证券一般在发行后存于托管银行,不上市交易,而所发行的存托凭证上市则要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持续披露要求,以及所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目前ADR在美国主要是在纽约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全美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NASTAQ)上市交易,因此,上市交易的存托凭证除了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向证监会注册,进行持续披露之外,还需要符合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对于非美国公司来讲,比较麻烦的主要是需要遵守美国的通用会计准则。因此,公募发行ADR对发行人的要求相对来讲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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