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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的运作方式及其法律构架

存托凭证的运作方式及其法律构架


唐应茂


【全文】
  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s)从1994年以后引入亚洲和中国,它已经日益成为中国筹资者和投资者所熟悉的融资和投资工具。
  一、存托凭证的含义和优点  
  存托凭证是由存托银行发行的,代表在非美国公司中具有所有权的一种以美元表明面值的可转让金融工具。它的基本原理是发行公司(有的时候可能是某个证券公司,或者是持有某一公司股票的大股东)同美国的存托银行签定存托协议,将该公司的股票交给存托银行,存托银行同发行公司所在国的国内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将公司的股票交由国内金融机构集中托管,然后,存托银行发行代表这些股票价值的“凭证”,投资者购买凭证,并可以在股票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交易该凭证。
  发行存托凭证对于投资者来讲具有以下好处:
  (1)投资便利。存托凭证使国际投资者能够买卖以美元为面值的其他国家公司的证券,为国际投资者进入较为封闭国家的证券市场提供了间接的渠道,为这些国际的剩余资金提供了一条投资渠道;
  (2)流动性和清算便利。投资者购买存托凭证,而不是当地公司的股票,并可以在美国或欧洲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同时避免了由于直接投资当地股票所带来的结算和货币兑换的时差风险;
  (3)费用相对低廉。同在当地股票市场直接开户投资当地股票相比,投资存托凭证的保管和交易费用相对较低,尤其是同投资亚洲新兴证券市场相比。此外,亚洲国家一般都对外国股权投资有一定比例限制,发行存托凭证能够避免公开交易可能造成超过上述比例限制的情况,因为发行人可以控制存托的股票的数额以及发行存托凭证的数额。
  发行存托凭证对于发行公司来讲具有以下好处:
  (1)改变投资者结构。发行存托凭证使海外投资者能够获得在发行人所在国投资便利,使发行公司的投资者结构多样化,提高它在海外投资市场的地位,为以后进一步融资打下基础;
  (2)是吸收海外资金的较好形式。同其他形式的海外融资方式相比,如上所述,发行存托凭证能够遵守发行公司所在国外国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减少投资者的结算和货币兑换风险,是成本较低的一种吸收海外资金的方式。
  (3)发行存托凭证可以同可转换债券相联系,这样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到期转换成公司股票还是存托凭证,吸引投资者。
  二、存托凭证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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