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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范式:本体、方法与标准

  融贯论真理观指导调解的法律适用方面,还可以具体地从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来看。法院对协议的确认部分,只是写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之后。法院对当事人协议予以确认的目的是使民事调解书既能体现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又能体现国家干预的原则。具体写法是另起一项,表述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当事人的协议内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并不违法的,可以表述为:“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这正应了那句著名的法谚:“法不禁止皆自由”。
  四、结语
  西方法学家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居住在这个首都的王侯。对尚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来说,要建设一个法律帝国,使法官成为法律帝国的王侯,何其任重道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念和表现,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这一进程。法治建设需要法官建立一种职业共同体,而这种共同体的灵魂就是某种范式。调解范式指导法官如何认识事实和法律问题,并选择何种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法。换言之,范式规定了法官处理纠纷的共同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更新观念,或者说,改变阻碍历史前进的思想及其概念,从来都是改变现状的一项启蒙事业。[10]我们还处在这样一个启蒙的时代,还需要继续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还需要不断地对历史和现实进行批判的反思和重构。
  
【注释】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式”一词来自希腊文,含有“共同显示”之义,由此引出模式、模型、范例等义。该词词源久远,在不同时代,在不同领域,词义多有流变。库恩使其获得了社会学的含义,变成了“一个特定社团的成员共同接受的信仰、公认的价值和技术的总和”。([美]托马斯·库恩著:《科学革命的结构》,李宝恒、纪树立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版,第192页。)莫兰认为,个人根据文化铭刻在自己身上的范式来认识、思考和行动。它指导、统治、控制着个人推理的组织和那些遵循范式的观念系统地组织。( 埃德加·莫兰著:《方法:思想观念——生境、生命、习性与组织》,秦海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我国理论界总结认为,范式就是某一科学家集团在某一专业或学科中所具有的共同信念,这种信念规定了他们共同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为他们提供了共同的理论模型和解决问题的框架,从而形成为该学科的一种共同的传统,并为该学科的发展规定了共同的方向。(夏基松著:《现代西方哲学教程新编》(上),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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