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刑法之我见

  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
  环境刑法作为刑法的一个子系统,基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它应该有一个有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系统的指导思想。对于环境刑法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可以从环境刑法保护的法益的角度来构架。
  人类社会发展到生态文明阶段,传统法律可以说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现实。环境刑法的法益,应以集体公益保护为基础。传统上刑法法益以个人法益受侵害为防卫的主要对象,但环境法益作为刑法保护的对象,实不同于过去以国家,以社会为保护理念而行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观可同日而语。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大多数危害环境罪的成立均以对人的权益——人身、财产——造成实际损害为条件。在目前环境保护形势相当严峻,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仍然在加剧,并向农村蔓延,生态破坏范围加大,我国环境刑法立法观念应由传统的人本主义中心立法向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立法。对自然生态的保护,有科学的实证为其后盾,全球所有国家都面临此需要,与整个国际社会具有连带关系,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2001年环境资源法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代表指出:“传统价值观念以当代人眼前利益为中心的‘秩序、公平、平等’作为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在人与生态自然关系上所体现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助长了人类无限度掠夺生态自然的种种弊端,主张根据可持续发展时代的要求,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作为价值观念取代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传统价值观念,并进而提出其法律价值取向应由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扩展,由代内公平向代际公平迈进,由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向相对自由推移和对个人价值的承认向对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承认拓展。” “生态经济学认为,当今时代世界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生态与经济的矛盾以成为当代社会发展中的一对基本矛盾。” 因此,人类想要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必然要遵循经济与生态相协调发展,从生态学的角度保护环境,在立法中考虑环境要素,经济运行中加入环境因素,实现由市场规制环保。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