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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之我见

环境刑法之我见


贺云祥


【摘要】环境的日益恶化使刑法介入环境问题成为共识,而我国的环境犯罪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而环境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的犯罪形式,环境刑法规定了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是一个国家打击环境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本文从环境刑法保护的权益的角度来具体分析该法律的社会价值,并以此为指导对我国的环境刑法制度的完善,并且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很好的应用。
【关键词】环境刑法;指导思想;立法模式;制度完善
【全文】
  一、前言
  伴随改革开放向纵深挺进,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国民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但仍未走出传统资源型的经济模式,即在低技术组合层次上靠高物质消耗支撑的模式,导致的结果也只能是高投人、高消耗、低效益、低产出。事实雄辩的证明,靠拼资源消耗的增长方式,不仅招致增长缺乏后劲,而且造成自然资源短缺、生态系统失衡和环境状况恶化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当前,我国的生态危机已明显触及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惨痛的教训宜告“先经济后环境”、“先污染后治理”的战略已到末路,并愈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阻力效应,因此需要对这种现象进行规制和制约。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而言,现行刑法典在环境犯罪的立法方面增加了环境犯罪的罪名,并设立专节集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等章节中也有体现危害环境保护犯罪的规定。现行的环境刑法包括刑法典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和散见于环境法律当中的附属环境刑法。这表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犯罪的认识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不断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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