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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和范美忠的道德标本意义

  因此,在范美忠事件上,与许霆案相比,新闻媒体和网民确实有些苛责了。
  五、关于许霆案和范美忠事件公共讨论的方向是否正确?
  关于许霆案和范美忠事件公共讨论,对本不该宽容的却予以宽容,不该苛责的却加以苛责。这是为什么?
  因为,法律意识的缺乏必然导致道德观念的混乱和迷失。很多人常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其实是个似是而非的错误认识。这一认识颠倒和割裂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中国社会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影响的结果。
  实际上,法律把对于人类和现实社会最重要的利益和价值肯定下来,而把次要一些的利益和价值则留给道德、习惯来判断和处理。因此,法律其实是道德的基础、标准和最高处。不法必然是不道德,不道德却未必是不法。按照这样的道德观,许霆的行为并不值得同情,范美忠的行为也并非不可原谅。许霆的罪行不因为他是穷人和草根而应当减轻其道德的非难,范美忠的道德观也不比部分公众的道德观要低下。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道德观。
  许霆案和范美忠事件,以及同时受到批评的央视记者徐娜,还有网络对不同意见的铺天盖地的一系列攻击事件譬如舆论对捐款的强制,再一次悲哀地证明了:我们社会自身根深蒂固的某些意识缺陷,已经反射到公众和媒体的潜意识之中,甚至变成一种社会公众的集体无意识:动辄以虚妄的情感来对待实在的事物。有人称之为泛道德主义。而我觉得称其伪道德主义更加妥帖。费尔巴哈、休谟,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里都批判过这种虚妄的唯心主义道德观,鲁迅称之为“吃人”的道德。这种集体无意识的伪道德主义就是习惯于将自己的、或者多数人的臆想强加给别人或少数人,把最重要的道德如生命、财产、尊严看得比身外之物的名誉、功名还要轻薄。这绝不是什么新东西,更不是法治社会的道德意识。
  六、中国当前道德反思和重建的方向
  法治状态下的道德舆论生态,首先应当是实在的、平等的、相互讨论的。好在,关于许霆案和范美忠事件的持续讨论越来越揭示了健康的舆论环境的逐步形成。
  而某些人却以为民粹主义和伪道德主义是历史的进步,声称鲁迅和柏杨的道德批判已经过时了,否定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和改革开放的历史作用,提倡所谓的新儒学、新权威主义或新道德主义。我以为,这是旧思想的一场复辟。
  应当说,五四新文化运动与中国当代改革开放的精神一脉相承,就是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现代社会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反抗”;就是类似于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所表达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社会价值观,就是现代社会的生命、物质和科学技术意识对封建社会的名节道德和国家伦理的斗争,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胜利。我们反思30年甚至百年改革开放的经验教训,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科学发展。而封建的伪道德主义和农业社会的民粹主义,显然不应当成为我们改革开放的有益经验,更不是我们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失范的救命稻草。这是我们需要十分警惕的一种思想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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