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霆和范美忠的道德标本意义

  但是,从一个知识分子和社会精英的角度看,他的有些言论却是前后矛盾的。尽管他坚持自己的利己主义主义道德观,但他内心中并未能自觉地认识到这种道德,而实际上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非道德的或不道德的。这其实是我国社会长期以来对利己主义道德观的批判潜移默化的影响。为了自我辩解,消除自己行为的非道德性和不安,证明自救行为合乎道德,他撰文宣扬自己的自救观,但却没有考虑到其他舍己救人的老师的行为也具有道德性,甚至以貌似的虚无道德主义贬低救人行为的高尚性,这是不能令人认同的。因为无论如何,舍己救人始终是高尚的道德行为。应当说,自救是道德的,救人更是道德的。正是由于他思想的模糊错乱,人们认为他违反了一个知识分子和社会精英起码的社会责任,这就是,为芸芸众生提供正确的思想指引和道德标尺。尽管如此,他的错误仅限于此,就是观点不尽正确而已。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公众也当然有权进行讨论和批评。
  从教师的角度看,他的言行则不能不说是欠妥的。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教师在紧急状态下对学生的救助义务,但是,作为公职人员,教师通常应当具有自己的职业道德,爱护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困难是教师应尽的职责。当然,我国社会目前并没有明确这样的职业道德或法定职责。有些教师自觉地这样做了,但范美忠却没有养成这样的道德自觉。其实,他自知这样做有违自己的职业良心,否则他不会辩解。这说明,范美忠的内心是矛盾的,他的个人求生道德与教师职业道德发生了冲突。这提示我们,即使范美忠这样的知识分子和教师,在道德选择上通常也是无助的。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及时补上这一课,在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层面和学校规章制度方面,明确教师的法定义务和职业道德义务。后来,确实也有些地方如陕西勉县教育局做了类似的规定,要求教师在地震中不能先逃。但却又遭到批评,因为人们认为在不能优先保障校舍安全的情况下,要求教师做牺牲是不人道的。这也说明,仅有教师的职业道德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国家和学校管理部门对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要承担首要责任。这方面,我们社会做得还很不够。通过这次灾难,全社会开始反省这个问题,包括校舍的安全、学校的责任和教师的责任等等。至于有人建议将范美忠开除出教师队伍,这未必是合适的。因为他的行为没有逾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或者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原本就比较模糊。他说了些过头话,毕竟还是认识问题。即便学校和政府以后规定教师必须先救学生,那也不能因此处分以前发生过的行为。这就是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