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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和范美忠的道德标本意义

许霆和范美忠的道德标本意义


阚敬侠


【全文】
  一、许霆案和范美忠事件的公共讨论相映成趣
  2008年3、5月间,有两个普通的中国公民最受媒体瞩目,一个是因为无意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漏洞而故意利用这个漏洞进行恶意取款的陕西青年许霆,另一个是因为在汶川大地震时不管学生独自逃生的都江堰某中学的教师范美忠。仔细对比这两个舆论典型,会发现其中很有些值得思考的地方。
  犯了盗窃罪的许霆,得到了网民和媒体的几乎一致的同情。原来的一审判决把许霆的行为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处以无期徒刑。很多人觉得定性不对,处罚太重了。律师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成功地进行了辩护。甚至有些高级官员也纷纷表态,支持舆论观点。当然,其中也不乏反对的声音,可惜很微弱。最终,许霆被定为盗窃罪,获刑5年。
  因为在汶川大地震中撇下学生独自逃生而又自我宣扬的范美忠,虽然没有触犯什么法条,但却受到了网络和新闻媒体几乎一致的强烈谴责,甚至有评论认为他涉嫌违法,建议开除其教师岗位和资格;名为“范跑跑之歌”的网络视频风行一时。而表示同情他的文章,则受到了同样的嘲讽。
  对比之下,我们会发现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一个罪犯获得了广泛的同情,而一个成功自救的灾民却受到了意想不到的指责。这是为什么?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奇怪的社会心理?作为公民和新闻媒体,都值得深入思考这个问题。
  二、许霆案和范美忠事件的公共讨论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心理
  许霆的行为,尽管终审判决法外施恩,判处了较轻的刑罚,但仍然构成盗窃罪,而且他确实具有主观恶意。即使从道德上说,他也是心生贪欲所致,而且不是偶然闪过的贪欲,因为他一次次故意放弃改正的机会。然而,这样的行为为什么值得同情呢?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我以为公众采取了小恶与大恶的相比较的思考方法。诚如有网民所说的,许霆盗窃17万元就判决无期徒刑,而很多贪污、受贿上千万元的官员却屡屡被从轻发落。因此,正是法律执行中的任意性,破坏了公民对法律权威的信任。所以,舆论对于许霆案的作用几乎同于刘涌案,其根本之处都是公众对法律执行中弱者罪犯的同情和对强者罪犯的反感。这固然不是公众的错,但是,执法者以前累积的错误却反过来加重了公众对于法律的错觉。我不是说一审法官对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是错误的,或者说一审法官对刘涌案的定罪量刑是错误的,而是说,我们的法院系统以前曾经作过的不少判决,多多少少存在着因人而异的不平等现象,同样的罪行,仅仅因为罪犯的特殊地位或人情关系,而获得迥异的处罚。这无疑损害了法律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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