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汶川 ”地震中灭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风险承担

论“汶川 ”地震中灭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风险承担


程放


【全文】
  引言:2008-5-12-14-28,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那一刻,因此被人们永远铭记!随着救援活动的结束,国家开始对灾后重建进行计划,这一切都紧张有序的进行着,但是,一些后序法律问题接踵而至,这里,仅对地震中灭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风险承担问题 进行讨论!
  (一)灭失的土地所有权归属
  《物权法》地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商的行为是对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并未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国家的行为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因此灭失的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
  (二)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有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表面上看,国家将他的使用权出让这一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那我们看一下该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范的行为,该行为当然不在此列。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包括许可、给付、奖励、确认和裁决,依职权行政行为包括规划、命令、征收、处罚和强制。唯一符合的就是行政许可,我们开看看行政许可的定义,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我们在看看其他行政行为,其他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和行政事实行为
  唯一与这一行为相近的就是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重要的是,行政合同行为是以行政管理为目的,例如国家与行政相对人签订合同,相对人负责修路,通车以后相对人可以在路上建立收费站,收益归相对人,但路的所有权归国家,在规定的年限到期后,公路色收费权归国家。而国家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与这一行为完全不同,其根本目的是收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