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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错误房管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房屋产权登记错误房管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陈某诉房管局“一房二证”行政赔偿案

张正孝


【全文】
  【案情】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某县某镇。
  被告四川省某县房管局。
  第三人曹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某县某镇,现在某监狱服刑。
  2001年3月,曹某某以其尚在修建中的一套房屋向被告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证,被告未经审核即违规颁发了所有权人为曹某某、编号为00010898号的产权证(该房产证有电脑档案但无纸质档案)。2004年1月,房屋竣工验收后,曹某某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李某某,被告在未将曹某某持有的00010898号产权证收回的情况下,又颁发了所有权人为李某某、编号为00032775号的产权证(该房产证既有电脑档案也有纸质档案)。2005年10月,曹某某以改造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陈某借款60000元,并在借条中注明以其持有的00010898号产权证作“抵押”,原告经向被告查询,在确认“抵押”房屋客观真实存在且无他项权登记后,将60000元现金借给了曹某某,曹某某也将00010898号产权证交原告持有,但双方未到被告处办理他项权登记。借款到期后,因曹某某未偿还借款,致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6年4月,法院作出曹某某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的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因曹某某未履行,经原告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因曹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将涉案房屋查封,但在查封时,居住在该房的案外人李某某提出异议,主张涉案房屋系合法取得,自己对该房享有所有权。法院经向被告核实,查明原告所持00010898号房产证与案外人所持00032775号房产证均为被告所颁发,两产权证均指向同一房屋,除所有权人不同外,其余记载内容相同。法院认为曹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原告发现自己通过民事诉讼虽已胜诉,但权利并不能最终实现,遂于2007年3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被告错误颁发给曹某某的00010898号房产证,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0元。因曹某某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同年6月,曹某某因涉嫌利用虚假产权证进行诈骗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行政诉讼程序中止;同年9月,法院以曹某某利用虚假产权证进行诈骗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未退赃款60000元。刑事判决生效后,行政诉讼程序恢复。另查明,曹某某已丧失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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