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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献血法》第十五条 完善医院现行《输血同意书》

正确认识《献血法》第十五条 完善医院现行《输血同意书》


王岳


【全文】
  CCTV12《大家看法》7月23日播出的《血的叹息》,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2006年4月16日,一位临产孕妇被丈夫送往旗妇幼保健所。剖腹产手术的孕妇不幸的发生了子宫破裂。但是,随着输血量的一再增加,妇幼保健所周边的旗血库也没有足够的血了。显然到城里取血根本就来不及。丈夫再三央求先抽家人的血,不管有什么后果都由他们自己承担。但医院以“医院没有采血资格,采血是非法的”拒绝了。剖腹产手术3个多小时后,1000毫升血液终于从城里送来了,但没能挽回孕妇的生命……
  
目前行业内普遍存在对“临时采血”的错误认识。

  一些医院管理者或医务人员沟通的头脑中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医院禁止现场采血、现场采血非法”。可见行业确实对“临时采血”存在错误认识。
  《献血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的安全。所以,在我国临床上是不完全禁止现场采血的,合法的临时采血如果不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要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的。因为我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规定,对于急危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给予救治,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当然,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一般的医疗机构包括本案的旗妇幼保健所实际上均具有此项条件)。所以,旗妇幼保健所应该接受患者家属提出的临时采血要求,积极抢救孕妇的生命。
  
为什么临床上此类“不作为”事件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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