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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技术鉴定亟待澄清的几个问题

  西方近代认识论上有三种典型的因果观,休谟经验主义因果观、康德先验式的因果观和黑格尔决定论式的因果观。无疑地休谟经验主义因果观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可以作为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方法。从事实因果关系提升到法律因果关系,涉及到法学认识论的向度。法律上须考察因果关系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民法侵权行为及刑法结果犯的情形中。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无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相继确立,在这两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另一方面,刑法上刑罚的正当性也只有通过因果关系的考察才能得以确立。但是,鉴定人必须注意的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的,而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判断与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判断也是不同的。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语不可以单纯地从字面上理解。把它看成是“现象间内在的,客观存在的一种关联”无疑是不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对于责任归咎的限制方法。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已经远离了日常语言所赋予的一般意义,而具有法学上独立的内涵。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cusation),直到现在仍一直被中外学者视为不解之法学难题。两大法系各国已有的研究成果是探求因果关系标准的阶梯。大陆和英美法系各国在民商法研究中,积极吮取刑法中有关因果关系的研究成果,已经对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作了很多有益的研究和探索。英美学者围绕“近因”(proximate cause)理论,相继提出了以“通常足以导致损害发生者”为标准的“相当说”和以直接损害结果为标准的“直接结果说”(the direct consequence theory)以及以“理智之人的预见力”为标准的“预见力说”(the foreseeability theory)等学说。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条件说、充分原因说、盖然性说等理论。这些研究成果虽然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为探求因果关系标准提供了不少的参照物。
  然而,我国目前医疗技术鉴定中,往往鉴定人适用的事实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却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是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能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只有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就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学说强调把原因与条件区分开,强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性,为前苏联和中国多数学者所采纳。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医疗技术鉴定中应当适用英美法系或日德法系的相当说或盖然说。这一点对于我国目前法官证据审查、裁量能力有限的现状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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