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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骗取”医保基金现象看我国医保管理观念的转变

从“骗取”医保基金现象看我国医保管理观念的转变


王岳


【全文】
  实际上,类似于中山二院这样“骗取”医保基金的医院在国内决非个案。部分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采取分解参保人住院人次、分解参保人住院结算费用、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收入院治疗和不按有关标准及规定安排参保人出院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透过这一现象,我想一方面毫无疑问要加大对类似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捍卫法律的尊严;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当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反思和完善。
  制度存在的问题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抗辩理由
  实际上,绝大多数“骗取”医保基金的医院都有一个似乎非常充分而合理的理由,即医保部门核定的定额太低,因此医院为了生存所以出于无奈而“骗取”医保基金。这就让我想到在卫生行业里普遍存在的类似现象,例如医院收受企业的药械回扣,被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医院认为之所以收受回扣也有一个非常充分而合理的理由——政府补偿不到位。医生收取患者的红包或医药代表的回扣,医生认为之所以收受也有一个非常充分而合理的理由——医生收入太低。
  我承认,所有这些暴露出的社会问题都是深层次的制度却位或失灵导致的。但是,我理想地期盼作为最应受社会尊重的医疗行业能够人人做到“守法”。法律的发明,是人类智慧的卓越表现之一,而其前提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无论是作为统治手段、治国依据,还是作为人们的生产规范、生活准则,无论是为了实现秩序与公正,还是为了实现自由与效率,它都必须被执行和遵守,否则便毫无意义。执行和遵守法律,是实现法治理想的基本途径和基本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我的脑海中不由自主地浮现出“苏格拉底之死”。西方的很多学者将苏格拉底之死与耶稣的死相提并论,可见其对西方文明的深远影响。公元前399年,时年七十的苏格拉底被人控告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对这种莫须有的指控,苏格拉底没有像很多人一样,逃往国外,还是接受了。在辩护中,苏格拉底大义凛然,刚毅不屈,驳斥了对他的指控,因而激怒了审判官,最后被判处死刑。当苏格拉底陷入囹圄时,好友克力同前来营救,但被苏格拉底断然拒绝了。苏格拉底临终前留下了这样的遗言:“难道就因为祖国和法律判处我死刑,我就可以竭力毁坏和颠覆国家和法律吗?逃监是藐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曾订立下的契约,是最下贱的奴才干的勾当。逃监毁伤的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我自己的朋友和我的国家。”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是美国法律思想家哈罗德•;伯尔曼的一句名言。伯尔曼还指出,“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这确是对于法律文明内在生命和现代公民内心期待的深刻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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