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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解释理论诠释“交叉换肾”事件

以法律解释理论诠释“交叉换肾”事件


王岳


【全文】
  “交叉换肾”事件近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笔者不由得联想到了前不久的肖志军案、内蒙古医院拒绝现场采血案,为什么我们的法律好像总让人有种“模糊”的感觉呢?总让当事人感觉进退两难呢?
  首选,立法者应当铭记法律的价值之一就是法律具有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法律可以使得行为者清晰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结果,从而使社会个体产生“安全感”。法律的指引作用就要求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不能容忍“模糊”。法律规则是否明确,标志着立法技术的高低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而在我国传统立法实践中,立法者为了缓解立法的僵化保守,可能故意使得法律弹性限度过大,从而产生了“网大漏鱼”的现象。
  “交叉换肾”事件中,人们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便有了不同理解,人们对“交叉换肾”情形是否属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呢?“帮扶等”都包括了哪些情形呢?如果交叉换肾的两个家庭,今后每逢春节都电话联系、拜年,我们是否就可以称之为“亲情”?
  作为一个专用词汇,古时“亲情”只是“亲戚”别称。唐传奇《霍小玉传》“或有亲情,曲相劝喻”即此指。“亲情”乃亲人之间的感情。不过是指狭义“亲情”。广义亲情则指中国的一种文化——亲情文化,至少包括了血缘、姻缘、地缘、业缘和情缘产生的亲密社会关系。特别是情缘,乃血缘意识、姻缘意识、地缘意识和业缘意识的泛化。国人常泛指某种机缘引发的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的特殊亲近关系,如朋友关系、义气关系、同道关系、兴趣关系和恋人关系等。要我看来,在模糊立法面前,实施“交叉换肾”,既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宜追究实施医院的行政责任,而应当通过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法律的目的和精神。
  其次,我想是我们的法律解释的滞后和稀缺。我们苛求立法者将所有繁复庞杂的社会事实均进行预见,并在立法中反映,这显然也是强人所难的。任何语言在不同的语境中都会有不同的理解,法律条文本身也是一种语言,且其主要任务就是,在对语言的运用过程中,对其表达及规范性意义的理解。因此,无论法律制定得多么周详,它毕竟只是一套形诸于文字并由概念和规则交织复合而成的逻辑系统(或准逻辑系统),繁复庞杂的社会事实不可能与之天然吻合,在立法过程中被立法者浑然不觉的使法律自身存在了漏洞、歧义、模棱两可、甚至含糊不清。这就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须面对那些由此而生的“疑难案件”,必须借助于某种技术——解释或诠释,来弥合规则与事实之间已经暴露出来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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