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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文主义的历史进程展望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方向

从人文主义的历史进程展望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方向


王岳


【全文】
  人文主义一词,根据英国学者阿伦•布洛克的考察,迟至19世纪才出现。但人文主义思潮,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五世纪的古希腊。人文主义在其漫长的历史变迁中,呈现出三个典型的历史标志:古希腊“德性”人文主义,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的“理性”人文主义,以及“消解人”的新人文主义。
古希腊人文主义的“德性”。
人文主义思想最初是在古希腊出现的。“古希腊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为中心的”。早在公元前五世纪,“智者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提出了著名的“普罗泰戈拉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从而表达了人作为事物判断的主体性存在。古希腊人文主义以苏格拉底、格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呈现出人文精神变迁中独特的“德性”特征。古希腊人文主义中的人是理想的、多面的和高贵,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与“理性”人文精神。
古希腊以来的人文关怀,到中世纪被基督教的神权统治所取代,古希腊人文精神中理想的、高贵的人成了基督教万能的上帝脚下充满原罪的奴仆。为反对神权对人权的奴役,神性对人性的管制,14-16世纪的意大利打着复兴罗马文明的旗帜,掀起了唤醒古希腊以来人文精神中人性的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的“理性”是“绝对理性”,人最终从他生存的自然环境中孤独地分离出来,从此人与自然从和谐走向对立,导致人们对科学的迷信,认为只要人类的理性掌握了科学知识,人类就能统治自然。培根就惯常于把自然比作女性,而把科学比作男性,认为科学时代就是男性时代,也就是征服自然的时代。笛卡儿认为:“通过工哲的技艺和物体力量的了解,我们可以主宰并拥有自然。”康德则正式提出了“人为自然立法”。可以说,统治自然和征服自然是整个近代的时代倾向。“绝对理性”使人文精神力挺的科学主义最后成为人文精神的异已;而科学主义的不断膨胀,导致人文精神秉持的人文关怀逐渐衰微。
新人文主义对人的消解。
在19世纪80年代到29世纪30年代之间,一种新版本的人文主义开始出现,它打破了较早时期的乐观假定,认为出发点应该是承认人性的双重性质,承认个人和社会身上的非理性的力量。后现代思潮的鼻祖尼采认为,理性的介入使悲剧时代的人文主义与它的机体分离,使身体与灵魂分离。列维施特劳斯从结构主义的立场出发并断言,人文科学的最终目的是“消解人”。后现代思潮对理性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但其本身仍然是人文主义的。他们试图夸大非理性因素如意志、情感对人的行为作用,攻击主体论哲学,反对人对自然的凌驾,最终主张回归希腊。从总体上看,新人文主义描述的人像是多面的人,人与自然、社会重新融入和谐之中。可见,人文主义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中,它始终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人身上;在人自身,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认识中,不断把握人的主体性和尊严,挖掘人的潜能,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文主义秉持的价值理念是民法发展的航灯,体现在民法制度上就是民法的人文关怀。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必须有强大的价值理念的支撑。人文精神秉持的价值——人文关怀是民法的最高价值理念。因此,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文关怀就成了市民社会人类生活的最高价值理念。人文精神在历史变迁的阶段性特征是深受其影响的民法在人文关怀的制度构建上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人类对人文关怀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古代债法为义务本位,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债法为权利本位, 20 世纪以来的债法为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现代民法注重对社会弱者的不对等保护(这表现在民法理论上的“不对称家长制”理论:立法者根据不同人的不同理性程度而实施不同干预的社会治理模式,同一政策对理性多与理性少的人效果不均等,即“不对称”。简言之国家对社会弱者的监护要比对强者的监护多一些)。这是已经成为国际现代民法社会化运动的主要内容之一。民事侵权立法开始强调保护妇女、儿童、消费者、患者、老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根据民法的精神,有损害结果就应当得到民事救济,无论是否有错。我们可以将社会上损害的成因概括为两类:其一叫作“不法之行为”,其二叫作“不幸之事件”。医院有错的纠纷属于前者,而医院无错的纠纷属于后者——“不幸之事件”。法律对“不法之行为”,通过设定过错归责原则,以赔偿实现对被侵权人救济、对侵权人惩戒的法律价值。法律对“不幸之事件”,则是通过设定无过错归责原则(no-fault liability),以强制性无过错保险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以实现民法所追求的利益价值。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恰恰发挥了保险社会化均摊不幸的优势。然而,我们忽视了医疗行为高风险的特点,忽视了医疗不幸的受害人利益,将我们的工作重点放在了旨在均摊过错者法律责任的执业险上。正在立法进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必将顺应现代民法和人文主义理念的变化,在传统民法典个人主义的权利本位观的基础上,大力张扬社会本位法律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民法支撑。它以追求保护弱者为目标,以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互动,彼此互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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