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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司法解释澄清非法行医罪展望我国医师多地点职业制度的建立

从最高院司法解释澄清非法行医罪展望我国医师多地点职业制度的建立


王岳


【全文】
  未变更注册事项并不一定属于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界定的一种违法行为,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由于《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所以医师如果没有变更上述注册事项而实施医疗行为的就属于非法行为。
  但是,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即不属于非法行医:(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4)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构成非法行医不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是行政法中的一个概念,而非法行医罪是刑法中的概念。非法行医对应的是行政责任,而非法行医罪对应的是刑事责任。构成非法行医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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