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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张金龙


【全文】
  一、充分认识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
  以往各地法院都出现过判决多、上诉多、申诉多、执行多的现象,原因就是判的太多了,对调解的重要性认识不上去。法院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要求全院干警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通过学习外地法院调解工作动态,学习典型案例,交流调解经验心得和工作成效,使调解工作深入干警人心,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强化审判调解的价值理念,提高法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调解责任感和使命感,使调解成为审判的自觉行动。
  二、充分发挥调解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履行,可直接调解的案件暂不排期开庭,限定时间直接进行调解;对进入审判流程的其他案件,主要实行开庭调解;支持庭上调解与庭下调解相结合,把调解重心放在庭上,庭上调解不成立的,可休庭后再进行调解;判后也可以调解,但原则上要案结事了,以防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这就是“庭前、庭中、庭后、判后”调解法,庭前调解,就是将婚姻、家庭纠纷、简单债权债务纠纷、一般人身权纠纷纳入庭前调解范围,要求干警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找准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庭中调解,对一些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做好疏导和说服工作。庭后调解,对当庭难以调解的,但为了双方的利益,让当事人权衡利弊,承办法官采取个别谈话,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判后调解,主要是针对对法院调解工作持怀疑态度的当事人而采取的一种调解方法,这类当事人虽经法官多次讲明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但一直心存怀疑,接到判决书后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因而又积极要求调解,法官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总之,只要有利于调解,在合法的前提下,法庭要求干警可以灵活掌握调解方式。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职能作用。
  (一)抓住“诉前”环节进行普遍指导。
  一部分案件在诉前,已经由乡镇司法所及街道进行过指导,他们对发生纠纷的根源了解的更透彻,能够协助法官迅速找准调解的切入点,增大了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二)抓住“诉时”环节进行跟踪指导。
  对一些因家庭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群体性民间纠纷来法院咨询或来信来访的,由法院包片法官进行及时妥善的劝导,向其讲明人民调解的优点,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诉讼的风险等内容,妥善劝导他们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由法官的包片干警联系调解员提供法律咨询和跟踪指导,尽力促使纠纷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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