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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源的缴存——荷兰国家图书馆的实践与启示

数字资源的缴存——荷兰国家图书馆的实践与启示


翟建雄


【摘要】数字资源的缴存是目前国际图书馆界面临的难题之一,而荷兰国家图书馆建立在协议基础之上的自愿缴存实践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经验。本文以数字资源自愿缴存协议为题,对数字资源的定义、分类进行了初步探讨;并简要介绍了荷兰国家图书馆在获取国内和国外两类数字资源时所签协议的主要内容;同时结合我国数字产品的出版情况,就完善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的缴存问题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荷兰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电子出版物;法定缴存制度;缴存协议;自愿缴存
【全文】
  
在传统纸本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信息存储载体的出现已经导致国家图书馆未来馆藏政策和存储条件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为维持国家出版物典藏的全面性和满足当前和未来读者的需求,有必要保证对与日俱增的非印刷体资料的获取。
  
——《电子出版物的法定缴存》

  
国家图书馆馆长会议工作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6年 [①]

  1 引言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以计算机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以计算机磁盘、软盘、光盘和互联网络为载体的数字化产品开始大量出现。相应地,图书馆的馆藏资源也由以往的纸本文献扩展到数字资源。馆藏资源载体的变化不仅对图书馆的业务流程、馆藏政策和服务理念及手段等诸多方面产生影响,同时也使已有数百年历史的出版物法定缴存(Legal Deposit)制度面临新的挑战。1991年,Jan T. Jasion 在其著名的《国际出版物法定缴存指南》一书中指出,法定缴存立法的特征主要有四个:即穷尽性(exhaustiveness)、可保存性(Preservation)、公开性(Publicity)和可获取性(accessibility)。 [②]其中穷尽性即指一国所有已出版文献,不论其载体、生产者、出版方式或者格式,均应依法向国家图书馆等法定文献保存机构缴存,数字资源(主要是各类电子出版物)当然不能游离于该项制度之外。但在具体实施上,由于数字资源的生产者、资源种类和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及其在采集、保存和服务等环节尚有大量涉及经济、技术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故而简单地将建立在纸本出版物基础之上的缴存制度套用在数字资源上还多有不适之处。
  目前国际上解决数字资源缴存问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立法,即通过修改现行缴存法律或者制定新法,明确规定数字资源中属于正式出版物的各类电子读物的缴存。如南非《1997年出版物法定缴存法》(Legal Deposit Act 54 of 1997) [③]、英国《2003年法定缴存图书馆法》(Legal Deposit Libraries Act 2003) [④]和加拿大《2004年加拿大图书馆和档案馆法》(Library and Archives of Canada Act) [⑤]等。二是自愿缴存,即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缴存协议这种不预先设定法律强制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实现数字产品的缴存。本文下面将就荷兰国家图书馆与国内外数据生产商之间的自愿缴存协议作一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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