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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法律引注体系简介及统一中国法律引注体系地几点建议

美、英、日法律引注体系简介及统一中国法律引注体系地几点建议


罗伟


【全文】
  

  前言
  法律引注指的是在书写法律文书或法学著作时,对文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或者文献,注明其出处。这里的法律文书包括诉状、辩护状、证词、法律意见书、备忘录等等;而法学著作包括法学评论文章、专著、教材、法律实务指南等等。法律引注不仅能帮助读者了解和印证法源和别的法律工作者的观点,而且对作品的逻辑说服力和作者的治学态度也是很有助益的。
    
  法律引注不仅对读者和出版编辑有帮助,对作者本人也是有益的。首先,法律引注对读者来说有以下几点帮助:(1)可直接方便读者和出版编辑按作者所提供的引注来阅查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判例、证据或者是他人的观点,以印证作者所引用的法律观点是否与原文相符合;(2)当引用法律时,有助读者判断所引法律的份量;(3)让读者和出版编辑一目了然作者的论据以及有关的参考文献书目。而对作者本人的益处则有:(1)增强作者的说服力。法律文书和法学著作要有说服力一定要援引现行有效的法律,或者援引法理上的概念,法学家、政治领袖,甚至是其他法律工作者的观点为依据;(2)可反应作者治学的严谨以及参考和阅读有关文献的深度和广度。
  既然引注有以上的功用,那么,引注就要前后一致,按照一定的体系。而且引注的体系应被同行业广泛接受采纳,人人遵守,方能达到最大的功效。同时一个引注体系要能够广泛被接受就必须既方便作者引注,又能让读者一目了然引文的出处以便检索和印证。
  美国的法律学术和实务界对引注要求相当严格,法律文书中作者所讲的每个观点或主张都必须引之有据。美国对引注格式的研究运用和统一化运动开始较早。随着图书出版方式的变化、信息传播载体的进步和法律出版物的增加,引注格式也不断地改进。所以美国的法律引注经验对中国统一法律引注的标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据本人的研究和调查,特别是7月28日至30日在“外国与国际法律检索电子论坛 (Foreign & International Legal Research Listserv)”上的调查,发现法国和德国没有专门用于法律文书的引注指南或标准。在法国,法律文书的引注标准主要是按一本称为《如何引注文献》(Comment rédiger une bibliographie)的引注指南来引注。该书不是专门为法律学科设立的,所以法国的法律同行,为法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书引注标准指南感到遗憾。而德国情况也是如此,它只有一些书籍介绍德国法律术语专有名词的缩略语,如 Kirchner/Butz: Abkürzungsverzeichnis der Rechtssprache (Berlin: De Gruyter Recht, 2003)。  〔1〕
   
  而英国和加拿大都有类似美国的、比较成熟的法律引注研究和成文的指南供法律界采用。过去,日本也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法律引注标准。到了1989,日本年才出版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引注指南。因为加拿大的法律引注标准有许多和美国的标准相似,所以本文重点介绍美国法律引注的统一化运动及其规则和标准,并简要地介绍英国和日本的法律引注标准。希望这三国的经验和做法对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引注系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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