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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律师”是治理法律服务业的有效途径吗?——与黄秩和律师商榷

打击“假律师”是治理法律服务业的有效途径吗?——与黄秩和律师商榷


张志成


【全文】
  黄律师所说的“假”律师,是指“不注册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没有律师资格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 [1]也就是说,没有执业律师资格证书但却从事法律服务并进而收取相应报酬的人。按照黄律师的说法,“假律师能够盛行关键原因是我国诉讼制度缺陷造成的。”“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诉讼代理是普遍许可行为。”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删去了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事实上,按照新的《律师法》:“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同时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也就意味着,所谓假律师,仅仅是指没有执业律师资格,但却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及有关诉讼代理业务的人,这也就是所谓假律师。显然,按照新的律师法,法律服务并不是一个特许行业,而已经转变为一个相对开放的行业,这也意味着,法律服务行业并是律师的专利。
  从一个角度看,可以说,这是我国诉讼和律师法律制度的“缺陷”,但是,当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的时候,就会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种法律规定的转变是法律服务的复杂性、尤其是法律服务在中国的特定复杂性决定的。这种复杂性首先表现为,法律服务是一个系统化的服务,从其核心内容上看,有的表现为强烈的法律属性,例如诉讼代理,但有的则法律属性并不明显或者不强烈,如黄律师所举案例中有关劳动争议的咨询。这种咨询可能是劳动者就如何解决争议、到那里去起诉或者提起仲裁、找哪个政府部门处理等等技术性、程序性问题。或者如专利、商标代理,而这些领域可能律师并不如本行业或者有本行业知识的人精通。这种复杂性还表现为,律师自身在从事法律事务的同时,也需要诸多领域的助手和法律领域本身的助手。从对技术文件的分析,到对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的咨询,都是法律服务所必不可少的。而这些咨询建议是否属于法律服务?从中国本身法律服务现状来讲,更具有其自身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一是基层法律服务缺乏相应的服务人员和条件,更不要说是律师了。据调查,有些贫困地区,县里只有几个律师,乡镇一级更是没有一个律师,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通过法律硬性规定法律事务的咨询服务必须由律师来担当?而且,即便是规定了,又如何能执行下去?这种复杂性还表现为律师不适格问题十分严重。这里讲的不适格也可以用不合格来表述。我国律师资格考试看起来复杂,通过率很低,但是,其考试设计思路仍然没有脱离“记忆”考的思路,对于律师实际能力的考察十分缺乏。这种考试设计造成司法考试大学法学教授都难以通过,而没有法律专业训练的、仅靠基础性的法律知识记忆的人由于有确定的“对”“错”观念,反倒容易通过。曾经有一个统计,其结果是,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随着学历的升高而降低,博士最低,硕士次之,大专、本科最高。原因何在姑且不论,但从实际情况看,导致了我国能够处理复杂法律事务、具有涉外事务处理能力的律师严重不足。“大律师”严重缺乏。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在遇到法律事务时往往都不去征询律师的意见,而更多地去征询法律学教授的意见,在这种示范效应下,诸多机构和单位皆是如此,何况老百姓呢?朱溶基总理曾经因为温州打火机欧盟标准一案发过感慨,“谁能把这个官司打赢,我从总理基金里给他100万。”结果是,温州打火机方面的协会不得不从美国聘请了一个华裔律师,花了100万美元才赢得了官司。其复杂性之三在于律师信用度不高。这种信用度包括给予服务对象的服务预期与老百姓的心理预期的差距、收费项目和标准不清晰、从事事实上违法的“风险代理”、以售讼为业等等,还包括法律服务自身具有的特定风险。由此,老百姓在遇到法律事务时,往往是找熟悉的人中可信任的“明白人”,老百姓更信任这样的“明白人”而不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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