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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的变迁:1960-2000

美国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的变迁:1960-2000


罗伯特·汉密尔顿;理查德·布思; 著;吴洪淇; 译


【全文】
  一、20世纪60年代的传统律师事务所
  在1960年左右,传统律师事务所是一种一般合伙制,在该制度下所有的合伙人共同承担律师执业所带来的利益和责任。根据一些公认的(well-established)合伙制原则,每一位合伙人个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包括由于非合伙律师或者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所引发的执业不当索赔以及建立在合伙制合同基础上的索赔——负责。但是,执业不当并非主要的关切点,律师们很少因为执业不当而被控告,而许多律师事务所甚至不会费心去办理执业不当保险,相比于现在的费用来说,那时候的执业不当保险便宜得令人难以置信。
  根据现代标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传统律师事务所是比较小的。一家大的事务所可能有30个左右的合伙人和10—15名非合伙律师;一家中等规模的事务所的合伙人和非合伙律师总共大概有12—15名左右。事务所一般都只有一处办事机构(虽然有些事务所在其他一些城市有一些小型的分支机构,尤其当律所的大客户在该城市有办事机构的时候)。事务所中的所有合伙人个人彼此之间都相互认识,他们一般以举止文明以及彼此相互尊重为荣。事务所的组织常常是非正式的;许多律师事务所并没有签订合伙协议,事实上决策是通过一个委员会由一名受托高级合伙人或者由所有合伙人的某种形式的合意做出。当需要做出合伙决策时,很容易将事务所的所有合伙人安排在一张桌子上。当要做出有关应该将谁从非合伙律师晋升为合伙人的决定的时候,所有当前合伙人至少已经对每一位候选者都有一些联系并有一些个人的了解。
  这一时期的律师事务所几乎全由男性组成。那时候已经开始有极少数的法学院女性毕业生,但原则上,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基本上拒绝面试或雇佣女性律师。这些律师事务所觉得他们的客户在职业关系中将会拒绝接受一名女性律师。美国最高法院的桑德拉.奥康纳曾经生动地描述说当她在20世纪五十年代早期从法学院毕业后能为她提供的唯一一类工作是秘书工作。
  事务所中的成员关系相当稳固。律师们很少在一家律师事务所与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横向流动,一个人一旦在某一家既定的合伙所当中被选为合伙人就会被理所当然地认为会在该所度过其职业生涯高产出期!!只要合伙人保持高产出,他就能期望获得合伙所收入的公平份额;如果他的营业额暂时降低了(比如说,由于生病),那么事务所可以为其承担应尽的责任直至他康复为止。
  在这些五六十年代的传统事务所中,律师们之间有着一种相同程度的专业化。在二战之前为止,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中已经基本上找不到乡村律师(country lawyer)以及愿意为涉及各个法律领域的不同客户提供代理的一般执业律师。虽然大部分律师都有专营领域,但是一个个体律师很乐意为带有几个相当不同的法律领域(比如,税法、反托拉斯法以及证券法)的难题的不同客户提供代理,这也不是什么罕见的事。但是,随着这一时期法律体系正变得日益复杂,律师们常常会发现越来越难在几个不同的领域中保持熟练,因而就产生了收缩执业领域、提高专业化程度的趋势了。
  事务所通常已经与那些富有而有教养的特定客户建立关系。这些关系常常会比较长久,以某一家事务所为基础,律师常常会担任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当单一一家企业依赖不止一家律师的时候,每一家律所的责任领域通常是非常清楚的,因此这些律所之间一般不会或者很少存在竞争。这些关系常常建立在握手或口头理解的基础上。
  事务所通常不会事先为其对某专项事务的服务订立一项价格;虽然新的客户也许会被告知每一位律师一般的收费费率,但是要花费的时间总量通常不会事先估算或确定。如果该事务是复杂的,那么事务所可能会要求有一笔预付款,通过这样一笔实质性支付以确保花费在该事务上的时间能被收取费用。如果预付款用完了(或者接近用完了),事务所可能会要求另外一笔预付款或者,很有可能,推迟进一步收费直至该事务完成之后。工作完结之后实际收取的费用总数由事务所和负责该事务的律师确定。帐单上通常会写明所提供的服务而不会对各项成本、费用或者实际开展该工作的人的身份(identification)进行逐条罗列。帐单的大小(size)可能取决于花费的时间总量,但同样可以看到一些主观因素:律师对所取得的结果的评价,所处理事务的复杂程度以及该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当然,偶尔也会发生收费纠纷,但是这类纠纷并不是很常见。一旦纠纷真的发生了,通常都通过谈判解决,这是因为事务所和客户都认识到了持续性关系的重要性。律师们会被鼓励去做时间纪录,但有时候这些重要纪录是简略的或者零散的,而有些律师自己则以从不做时间纪录并且以他们感觉他们服务的价值为基础来进行收费为荣。
  传统律师事务所对老年律师也没有正式的退休政策。一个合伙人可能持续执业直至其古稀之年甚至更长,即便由于其技能为年龄所局限,其他合伙人可能会建议他应该退休或者接受一个“顾问”职位——这是他被告知不再持有事务所份额的一般方式。退休之后,高级律师常常会成为顾问,而事务所可能会留出一间办公室供他使用并为其提供秘书工作协助。一位成为顾问的律师每周可能会有一两天来办公室取他的信件,并且会常常与其余合伙人保持一些接触。事务所一般没有为老年律师提供直接财务津贴的退休计划。但是,一般认为每位律师都会在他为事务所高产出的那些年间为其退休生活做好他所期望的任何财务准备。由于合伙人被视为自雇的(self-employed),因而他们不能获得社会保险救济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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