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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黄秩和


【全文】
  近几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办了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很方便网民和法律学人参与行政立法。网站网址为:http://www.chinalaw.gov.cn/ 。笔者多年来使用此系统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草案修改意见,效果很好。希望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也开办类似的网页方便网民和法律学人参与立法。可能有些朋友不太熟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开办了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现在笔者简单的介绍一下他的功能、使用方法和路径。首先登陆http://www.chinalaw.gov.cn/网页。在左上角有一个闪烁的,红色的中国法律法规信息检索中心。很醒目,在他的下方便是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这个区域进入用户登陆网页:
  http://yijian.chinalaw.gov.cn/lisms/action/loginAction.do?loginfre=loginfre。
  一般情况下,收藏此网页,以备下次登陆。在用户登记网页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便可返回直接通过上面的用户登陆网页,进入正在征集的法规规章草案页面。点击您所想要发表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便进入了逐条能发表意见的意见信息提交系统。
  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笔者已通过以上路径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在笔者将这些意见公开发表,以抛砖引玉。同时也想通过此文,引起法律学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予以关注。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修改为: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修改理由:
  本条是解释劳动关系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本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具有如下两个特征:1、劳动关系体现的是实践性,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一般视为未建立劳动关系;2、劳动关系的合意性,合意表现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劳动,另一方面表现为劳动者提供劳动;3、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劳动;4、劳动关系的有偿性,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的劳动支付报酬。在原条文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这样表述太突出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因此将其改为合意形式的要约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劳动”比较符合立法原意,另外也可以防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非为其成员为由侵害好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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