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实施细则草案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实施细则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条文解读

王桦宇


【全文】
  本期专稿
  【编者按】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对于该法部分条款的理解问题,开始在广大员工、企业和社会之间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2007年下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组织力量制定《劳动合同法》的配套实施细则。由于制定细则过程中,各方面争议较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此配套规定后来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制订。2007年5月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并从即日起至5月20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本期特别邀请劳动法专家、劳动法在线laborlawnet.com首席顾问、画雨咨询总经理王桦宇先生为读者们作立法解读和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共有45条,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亟待进一步说明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一一“查漏补缺”。本文选取《草案》中四个主要方面的新规定,结合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以帮助和推动企业能较好地理解和掌握这部《草案》的基本内容。
  一、关于总则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文解读:此条规定主要是详细界定劳动关系的特征。明确了劳动关系的三项特征:其一,从属性。企业招用员工为其成员,员工服从于企业的管理;其二,人身性。员工应当亲自履行劳动义务,不得请他人替代履行。其三、经济性。企业需要为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员工提供劳动的对价。
  (二)关于用人单位的范围
  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条文解读:此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作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