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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所得的可税性

论非法所得的可税性


何彬


【全文】
  一、所得的界定——是否法律意义上的“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所得”是否包括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详细列出11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其中如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单从字面上看确实难以界定合法与非法,现实生活中,通过非法的财产转让和交易,如违反《证券法》的规定非法转让股票,也可以获得一定的“所得”。在税法中,“所得”这一概念是否包括非法所得,难以找到依据。
  (二)在其他法律中寻找“所得”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我们就来比较一下这里的“财产所有权”与税法中的“所得”两个概念。征税对象,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首先,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是免证的。关键在于,是否要取得了所有权,才构成税法意义上的“所得”。这一命题,税法并没有给我们明确的答案,若有答案,也不会有今天的争辩。那我们是否应当根据基本的法理并且借鉴其他法律来进行推定呢?我认为是可行而且也是必要的。民法理论中,向来以所有权的取得作为得到一件东西的标准。而取得所有权的前提就是该取得的行为不能违法,如果通过违法的行为而得到的财产,该财产只是处于一种非法占有的状态。为此,我们需要区分清楚占有和所有的区别。如代为保管他人财产的法律关系中,保管人只是占有了该财产,而非所有,他无权处分该财产,当然也无权拿这笔财产去纳税,其实非法占有也是一样,非法占有人无权处分,对于这笔财产的处理,从法理上说,其中侵犯他人利益而得到的部分,应当返还他人;而其中通过违法手段而创造的价值,无法准确地进行赔偿的部分,应当予以没收。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非法所得,指得是被违法人占有,但不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关于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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