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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公安机关还是政府公安部门?

是国家公安机关还是政府公安部门?


卜安淳


【全文】
  据说,2008年“两会”召开前,关于大部制改革的方案中曾考虑把公安部改名为国家警察总署,但人大会上通过的方案,公安部仍然称为公安部,没有做任何改动。其实,名为公安部还是名为国家警察总署,实质上应该不会有多大的区别,指的都是警方。但警方(公安)具有何种属性,到底是国家机关还是政府部门,倒是应该明确的。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中,警方(公安)具有怎样一种属性,是国家机关还是政府部门,却很有些模糊不清。
  《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从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公安部门与卫生部门等一样,应该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政府)的一个部门,公安部门是政府部门,不是国家机关。
  但是且慢,我们再看一些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中的“公安”指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一个部门,但其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既称“公安部门”又称“公安机关”,虽明确言明是“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但“公安”的属性开始模糊起来。《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公安”的规定相当多,除第七条、第六十条外,全部都是称为“公安机关”。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样的法律规定中,“公安”属于国家机关还是政府部门,很令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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