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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分析“警察队长被打死”案

补充分析“警察队长被打死”案


魏衍亮


【全文】
  最近几天,有个报道,叫《湖北十堰巡警大队长被女干部邀人打死》,风靡各大门户网站。CCTV网站也有转载:http://news.cctv.com/china/20080404/100916.shtml
  这个案件,如果能认定如下事实,那么这个警察队长很可能被白白打死。
  1、警察当时并非执行公务;
  2、警察在冲突一开始就抢过对方的车钥匙,并扔进水沟;
  3、警察在冲突一开始就打了女干部一耳光;
  4、女干部邀的人到达后,警察首先出手打人或者与女干部及随从的暴力冲突在继续,或者警察曾经放言打、杀、收拾、报复对方。
  上述事实对警察的不利推定如下:
  1、警察当时并非执行公务;
  (警察没有扔掉钥匙,使对方滞留的权利;警察没有打骂对方的权利;警察的一切行为均属个人行为。)
  2、警察在冲突一开始就抢过对方的车钥匙,并扔进水沟;
  (由于对方无法离开,暴力冲突有了发生、继续的可能性,警察之死的关键在于警察有效实施了强迫对方滞留的行为,警察的这个行为对女干部和打人者非常有利;另一方面,使得对方被迫滞留,表明警察有对女干部实施不可抗拒暴力的主观意图,表明对方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合理预期,甚至表明对方有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合理预期——如果女干部没有邀人,随着暴力升级,警察完全可能打死、重伤女干部。汽车被滞留,对方又是警察,任何平民都有巨大的心理恐惧,都有邀请朋友到场见证警察暴力,或者发起正当防卫的合理预期。)
  3、警察在冲突一开始就打了女干部一耳光。
  (警察滞留对方车辆后,又率先打人,女干部的人身,甚至生命安全都受到了真实存在的严重威胁。她完全有理由邀人过来见证警察的暴力和非法行为,为以后申冤提供证据;完全有理由邀人过来制造声势,甚至有理由用打死或者打伤警察的过激言辞(这种情况下,类似言辞不支持犯罪的主观要件)来恐吓警察,吓阻警察的暴力行为继续升级;完全有理由邀人过来对抗警察的暴力行为,实施正当防卫,防止警察乘兴打伤或者打死自己。)
  4、女干部邀的人到达后,警察首先出手打人或者与女干部及随从的暴力冲突在继续,或者警察曾经放言打、杀、收拾、报复对方。
  (如果上述三个情况成立,并且第四个也成立,那么至少女干部应当无罪释放,其余打人者被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也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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