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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重大错误!

许霆案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重大错误!


梁剑兵


【全文】
  新年伊始,广东省高院裁定,广州市中院关于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许多网友认为这个依据只是官样文章、公文套话而已,对案件本身的定性和量刑并无实际意义。
  但是,几乎所有的讨论者,甚至包括许霆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关注案件的定性是否正确、量刑是否过重的时候,都忽略了一个可能影响案件未来发展方向的重要细节,那就是司法机关在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时出现了明显的错误,这将有可能影响到案件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仔细地阅读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之后,我发现,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结论是: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花用光。而后,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判决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在这里,司法机关犯了两个明显无疑的错误:第一个错误是,一方面认定许霆卡内余额有170多元,另一方面却言之凿凿地确认许霆犯罪所得脏款为175000元,这就把许霆卡内原有的余额170多元也认定成是赃款了,这是很荒唐的。
  按照许霆在柜员机取款的经过来看,当他每从柜员机中提取1000元,柜员机就从许霆的银行卡中划走1元钱。以此推理,假设许霆以千元为单位提款171次,得到175000元,柜员机必然从许霆的银行卡中划去175元。这175元是许霆的私人合法财产,怎么可能是赃款呢?因此,许霆提取的“赃款”只能是174825元,而绝对不应该被认定为175000元的!
  另外一个明显的错误是:关于卡内余额究竟是多少的事实,判决书说170余元也是属于事实不清的。在现代化的银行里,许霆提款前卡内余额究竟有多少?提款后卡内余额又究竟有多少?应该是两个明确的数字,而不可能是一个大约数!
  至于证据不足的问题,就判决书文字进行分析和对照,主要出现在法院所认定的“银行系统升级出错”这一事实上。原审判决说:“有被害单位广州市商业银行报案材料、证人黄敏穗的报案笔录、银行交易流水账、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开户资料证实:位于平云路广州市无线集团工业区门口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在案发当时系统升级出错……”。按照刑事诉讼举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必须具有起码的来自柜员机制造商证据、对软件系统升级操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计算机软件专家的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是,从判决书中,我看不出司法机关收集过这些证据并且由控方向法庭举证的任何迹象。问题的实质是:明明是ATM机软件本身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导致机器故障给许霆多付款,却被法院误当作“银行出错”了,这就导致了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时候必然是“差之毫厘、谬之千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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