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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法的价值基准

重构法的价值基准


梁剑兵


【摘要】将“人的权利”作为学界公认的法律价值基准,其本身存在着法的目的与其二元论哲学基础的背反。在权利本位学说主导下,传统法的价值基准决定了法律的伦理基础是利己主义的,而以人类自私为正当性的法律价值基准实际上是人类沙文主义的一种表现。21世纪构建人与生态环境之间和谐秩序的要求必然导致法律价值基准从“人权本位”向“生命本位”的转移与重构。在新的法律价值基准中,人的权利不再是对其他生命权利的排斥,而是对其他生命权利的包容和支持,人将构成其他生命在法律权利方面的代言人。
【关键词】法律价值基准;人权本位;生命本位
【全文】
  法的价值基准是法律全部价值的维系基点或者“本座”。[1]长期以来,“人的权利”是法学界公认的和不言而喻的法律价值基准,并以此作为“权利本位学说”的出发点,进而推导出法的主要内容为“权利”和“义务”这样一对基本范畴作为法理学的惟一研究中心和分析单元,并成为“理解法律现象之网的总纽结”。[2]但是,这一价值基准是建立在“人是万物之灵”的前提下的。在当今世界,随着动物保护主义运动以及生态主义运动的蓬勃兴起,人以外的其他生命形式也逐渐被承认为社会主体,因此,对法的价值基准予以重构就成为一个值得思考和讨论的话题。
  一
  西方法律以“人的权利”为其价值基准肇端于文艺复兴时期。它作为反对“神权”和“王权”的有力武器,是与资本主义的政治要求相匹配的,同时也是人文主义的必然体现,对人类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巨大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人类主宰其他生命之地位的日益巩固和强化,人类的狂妄自大和“自我神圣”意识也以几何级数膨胀着,终于导致了一系列的生态与环境问题,致使“人类的生存前景”在自人类出现的数百万年以来第一次产生了危机。而这种“生存前景危机”当然地对西方法律的价值基准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击。因此,我们在这种冲击的背景下重新审视被我们视为“绝对真理”的法的价值基准时,便产生了一种深深的怀疑。这种怀疑尽管可以说是直觉和感知的,并缺乏实证的,但因为这种怀疑来源于下列的基本判断,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如果下列的判断是成立的,那么,这种怀疑便不是凭空的呓语。
  首先,从哲学角度来看,在西方法律传统下,法的目的与其二元论哲学基础的背反。根据大多数西方法学家的描述,法的终极目的在于调节社会关系(指人与人的关系)使其和谐及有序,这种调节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机制来完成的。“19世纪中期以后,由社会生产方式所推动,法定权利和义务成为社会生产、交换和社会秩序的机制,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3]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把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价值基准的认识完全是建立在西方传统的二元论哲学的底座之上的。但因为二元论哲学的基本含义是矛盾和对抗,因此我们便看到西方的法学家们一方面制造了权利和义务两个基本的社会矛盾对抗体,另一方面又郑重其事地把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对抗作为法律的基本目的和使命,企图以法的终极目的来消灭这种法的价值基准二元化之间的对抗性,这就产生了一种深刻的逻辑背反。这种背反又进一步使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功能的解释是模糊的和语焉不详的,他们一方面将法的功能定位于控制、维护和巩固,但是他们却无法解释“行动中的法律”(体现为司法判决的法律)的实际表现却是上述“法的功能”的反面而不是正面:即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等)和破坏性的。或者换一句话说,他们无法解释的是,剥夺如何产生赋予,破坏如何导致维护,手段层面上的“恶”又如何与目的层面上的“善”同构?这是西方法学理论难以回答的理论悖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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