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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十)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十)


石先广


【全文】
  四十二、非全日制用工
  【法条】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先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71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解析】以上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国际惯例。在发达国家中,非全日制用工占就业总量的比例已超过20%。《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基础上将这种用工方式提升到法律层次加以规范,既方便双方的灵活用功,又拓展了劳动关系协调的空间。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与一般的劳动用工不同,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劳动者可以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是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协议,且不得设立试用期;三是非全日制工资的计算以小时计酬,且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四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应对点津】对于季节性、时间性强的工作岗位,企业可以选择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和人工成本。
  四十三、用人单位招工不当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 第91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这是用人单位招聘不当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如果招聘的劳动者与其他单位还没有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此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原单位可以要求新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劳动者由于没有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走人的,给原来的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新单位和劳动者就负有连带赔偿原单位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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