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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上)

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上)


曹诗权;张鹏


【摘要】德国法系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不能包涵全部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且在与所有权概念衔接、权利客体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相邻关系民法调整方法应包括相邻权、所有权限制、物上请求权、疆界及标志物的共有四种方法,并以法国法系的法定地役权观念来定义相邻权本质。应重视习惯的作用,综合运用物权和债权调整方法,尊重当事方意愿、允许变更约定,赋予相邻方一定自治的权利。
【关键词】相邻关系;法律调整;民法调整方法
【全文】
  一、引言
  不动产,特别是土地,历来为人们所重视,更是民法规范、保护之重心。但土地本自然之物,连绵不断,界域不分。及至人类文明,始标明界线,各据为私有,方出现土地所有权概念。土地虽可分割,所有权亦为神圣,但阳光、空气、流水,这些唯一的共同的自然因素仍无法分割,为各方利用土地,实现价值所必需;同时土地利用价值之实现尚需其他诸条件辅助配合,而且物之利用的影响也不仅及物之本身范围,必将涉及他人利益。诸如此类关系,均不为所有权划分而有所改变。土地上建筑物亦然。这样,调和相邻不动产之间关系的必要性油然而生。法律,特别是民法自然不能熟视无睹。各学说、立法纷纷提出协调不动产利用的种种理论,如德国的强制牺牲理论、发生冲突的利害衡平调整理论,或法国的所有者负担责任理论,禁止滥用权利理论。诸多理论对缓冲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发生的冲突,共谋使用价值的最大化无疑是有意义的,并已为历史所证明。如此等学说只是政策性判断,立法上的理由和指导。法律要求的是规范、程序,其内容必须要以概念和条文的方式规定在法律之中,才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价值,并且要和整个物权法、整个民法的概念和制度相一致、相衔接,才能保证体系的完整性、逻辑的严密性,才能保证相邻关系立法真正作用于社会,实现价值。然目前法学研究中,多重视原则、理论研究,对于法律的概念、制度等技术性因素关注甚少,相邻关系研究的情况也是如此。“现代法在其创制过程中,所面临的两大任务便是:既要在内容要件上进行有深度、有广度的挖掘,又要高度重视其表现形式,寻找最适当、最合理的法律表达(现)形式,完成其法律创制任务。”[1]本文将抛开相邻关系调整的诸种理论,而关心相邻关系调整在民法中的确切内涵,以何种方式出现,并且如何组合各种技术手段才能更好地实现相邻关系的立法目标。
  二、相邻关系传统定义之检讨
  不动产利用关系涉及面甚广,为调节不动产利用而生的相邻关系亦多种多样。参照各国民法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高低地之间的排水问题,公用水道的取水以及改变流向问题,于疆界一定范围内不得种植或建筑问题,越界植物、建筑问题,开设窗户以及眺望邻人问题,自然降雨的檐滴问题,袋地通行问题,管道安设问题,紧急状态以及为保存较大利益而进入邻人土地问题,不可量物侵入问题,危险建筑物、设备损害防免问题,邻地利用问题,堰的设置、利用问题,以及疆界划分、标志物设置与利用问题等等。
  以上诸多内容在各国民法典中排编体例不尽相同。英美法系自无物权概念,与我们通常的理论体系相去甚远,故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大陆法系分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前者如法国、意大利,后者如德国、瑞士以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理论及立法体例上大多借鉴德国法,通说亦认为属于德国法系。相邻关系概念亦源于德国法系。此处笔者只介绍德国法系各国或地区相邻关系立法例,法国法系各国立法例后面将有论述。德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所有权”一章设“所有权的内容”一节,除规定所有权的权能外全部为不动产相邻关系内容。瑞士民法典在物权编第一部分“所有权”中,设第一章“通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二章设第一节“土地所有权的标的物、取得及丧失”,设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第二节又分三目,第一目“土地所有权的内容”,规定所有权范围、邻界线、土地与建筑物关系等;第二目“土地所有权限制”,规定出卖土地限制、相邻权、进入他人土地的权利以及为防卫的目的进入他人土地的权利、公法的限制;第三目“对泉及井的权利”,规定对泉、井的特别保护措施。日本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所有权”中,设第一节“所有权的界限”,规定所有权的范围以及相邻关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物权编第一章“所有权”中,第一节“通则”,规定所有权内容、物上请求权、时效取得等;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范围以及相邻关系。比较各民法典的规定,相邻关系在德国法系物权法中地位大致是统一的,一般均和“所有权内容”并列,合为一节。虽有的设“不动产(土地)所有权内容”一节,有的设“所有权内容”一节,但物权法向来以不动产为中心,所有权内容规定亦以不动产为代表,故此立法区别不大。根据笔者所见有关资料,在立法中明确提及相邻权或相邻关系概念的有两国,一为瑞士,其在“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一节中设一目“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又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出卖土地的限制,相邻权、进入他人土地的权利以及为防卫的目的进入他人土地的权利、公法的限制。一为原东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中特设一章“地产使用人的相邻关系”(第316—3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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