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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转股”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债转股”若干问题的思考


张明华


【全文】
  1999年9月13日(长江日报)“求知”专版刊登了一则题为“债转股:为国企减负”的评论性文章,文章指出“债转股”的核心就是把企业部分原有银行贷款转为股权,降低企业利息支出,达到化解金融风险和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目的;并经初步估计,此项政策可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达数千亿元的人民币债务负担。笔者看了这篇文章后,对中央作出的这一决策拍手称赞。本文就“债转股”的概念、追求目标、实施程序及“债转股”的几种实施方案等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债转股”的概念、追求目标
  “债权转股权”,即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之债权作为出资标的而享有股权。“债转股”其实是一种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融合的基本方式,通过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建立起一种新型的银企关系。债权能否作为出资标的为我国《公司法》所未言明。我国(公司法)第24条与第80条中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这表明,公司资本是由实物出资与资本出资两种出资组成,尽管《公司法》并没有明确作出“公司资本是否包括债权”的解释,但股东以债权作为出资,对股东来说即为财产之付出,如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长期无法收回,形成沉淀资金,这种债权即为银行资产之付出。所以,债权实为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将其作为出资标的应不无道理,是可行的。
  “债权转为股权”所要追求的目标是:1)通过债权转换为股权,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同时核销银行的不良债权,为企业与银行改革创造宽松的条件;2)通过转换,建立和补充企业的资本金,使企业的债权、股权的比例趋于合理,从而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增强其承担债务的能力;3)通过转换,重新塑造企业投资主体,根除“所有者缺位”的旧体制病根,建立起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与治理机构;4)通过转换,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股票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资本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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