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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解释法律

  以上三种理由都说明了法律解释是与立法机关不甚相干的活动,而由立法机关进行解释则会使人很难界定立法解释到底是法律解释还是新的法律文本。如果它是法律解释而不是法律文本,那么它对法官来说就不是必须适用的,因为司法机关是依法判案而不是依法律解释判案。如果它是新的法律文本而不是法律解释,那么它就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它的效力就应当与法律相同,而不仅仅是高于其它解释。立法者似乎想二者兼得,在《立法法》中明确宣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这就使立法解释等同于法律。可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程序要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简单得多。同样效力的法律(包括原法律文本和立法解释),以及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如果该法律文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却仅仅因为名称分别为法律和法律解释,而适用了相差甚远的程序,在法律逻辑上讲不通,带来了立法解释和法律的矛盾。
  通过以上三种矛盾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前法律解释权的配置方式尽管起过积极作用,但其弊端是非常明显的,其所带来的矛盾也难以解决,已经难以适应我国当前法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对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进行改革非常必要。那么,改革的出路在哪里呢?到底应当由谁来解释法律呢?我们不妨把目光投向其它国家和地区,看看它们那里是谁解释法律的吧。
  二、其它国家和地区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解释权被奉为法官的当然职权。英美法系一个重要的特点在于判例是正式法源,而判例的形成往往是法官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以及公平正义观念作出的判决。这种司法模式一方面说明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很多法律本身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行为、事件的详细规定和对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限制较少,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官在适用法律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解释权。在英美法系的法学理论看来,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然要对法律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只能由法官而不是其他机关或人员进行,法律解释权是司法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官拥有法律解释权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强调国家制定法的分析法学派,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无法提供解决问题的明确答案,法官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法官不仅要对案件事实作出解释,而且还要对法律规则和规则所依据的原则作出解释。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格雷甚至认为,法律规则并不是预先存在的,并不是由法律适用者所发现的,而是由其解释制定的。白纸黑字的规则最终需要法律适用者的解释,因为不论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都是制定者的一种表达而已,他们制定出来是为了让法律适用者解释并让其来决定这种表达的含义。[3](P67) 格雷突出强调了法律适用者的法律解释权,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不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而是法官所作的解释,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即使错误也是有效的。
  英美法系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不仅得到了法学理论界的认可,而且得到了法律制度的保障。在英国,判例法一直占主导地位,近代以来开始的立法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制定法的地位,但制定法仍然无力与判例法相抗衡,而这些制定法也往往被法官解释来为传统的普通法服务。“法官们……通过行使法律的解释权,令法律顺从于它们与立法意图背道而驰的法律主张。……他们坚信,一些原理是立法所不能创制的,创制的法规只能是不折不扣地再次确认和宣告这些原理,而不能有丝毫创新。……他们坚持认为,必须对任何试图改变普通法的议会必须对全部改变之处进行严格解释,必须限制议会创制的特殊明确规定的适用。”[4](P74) 深受英国法律传统影响的美国一直承认法院和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又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并且宣告了联邦司法机关在解释宪法上具有至上性。在美国,法官享有法律解释权的原因在于:一是维护分权制度的需要。法院既不负责立法,又不负责行政,因而是限制其它政府机关的最为适宜的机关。二是法官的解释具有非政治性。法官不具有立法和行政角色,且受一系列制度的限制,致使其在解释中以政治官员不具有的方式评估稳定性和连续性。[5](P124—125) 英美法系法律发展史上许多影响深远的疑难案件的判决都是法官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公平正义观念进行解释的结果,这些判决在使它们的法律制度不断地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具有新的时代内涵的同时,也给法官带来了崇高的社会声望。美国法学家梅利曼对此做了描述:“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人,甚至有着父亲般的慈严。普通法系国家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科克(Coke)、曼斯菲尔德(Mansfield)、马歇尔(Marshall)、斯托里(Story)、霍姆斯(Holmes)、布兰代斯(Brandeis)、卡多佐(Cardozo)。普通法系的最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6](P34) 应当很明确的一点是,法官们获得的巨大成就和崇高声望,是同他们握有巨大的法律解释权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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