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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条例》通过具体条文的方式明确职工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制度,并确认职工代表竞选和连选连任制度。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民主参与和女职工保护落到实处,《条例》还对企业管理层成为职工代表的比例(20%)和女职工代表的占比进行了明确规定。针对目前企业职代会的议事程序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甚至是行政指导性的依据,《条例》对职代会决议的初始启动、议事程序、票决方式以及换届年限等,都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使得江苏省内企业职代会议事有据可循。
  解读五: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行权有法可依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区域、行业内企业的职工,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并直接选举产生。”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经营者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以及企业工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
  有关区域和行业职工代表选举的立法规制,在《条例》中也有体现。为了保障小企业民主管理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条例》明确了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成立区域或行业工会,通过区域行业工会的整体力量,来保障相对弱势的小企业职工的话语权。《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区域行业工会选举遵循直接选举的原则。为保障区域行业工会不被企业经营层实际控制,《条例》对企业经营者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20%作了上限规定,并明确工会负责人应当成为代表候选人,从而保证职代会的利益表达和民主参与能力。
  解读六:规定职工董事监事的产生办法与结构比例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其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监事,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中应当有公司工会负责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对于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条例》明确规定了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而对于一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则只对职工监事的强制性进行了规定,但同时,《条例》将职工监事的比例明确规定为不低于三分之一。同样,为了保障职工董事和监事能确实代表职工,《条例》以候选人限制的方式封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职工董事和监事的程序通道。
  解读七:事务公开和接受民主监督是企业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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