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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不宜兼职律师业务

法学教授不宜兼职律师业务


王新环


【全文】
  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张熙怀来清华大学讲演期间,就教授兼职律业现象评论道:“在台湾,私立大学法学教授可以兼职律业,但是,禁止国立大学教授这样做。因为如同公职人员一样,政府为教授提供了足够的供给。从事为雇主有偿服务的律业,会影响教授发表公正无偏的学术见解;身兼两职存在着职业上的利益冲突。”隔岸观
  法,对内地律师法的修改会有所启迪。
  毋庸质疑,法律要解决实际问题,教授走出法学院兼职,可以带回新鲜素材和实践经验,丰富教研内容,提出实效性立法建议。教授可以兼职律业的规定是在特殊时空条件下的阶段性选择:律师制度历经建立、取消和恢复重建阶段,重建时全国仅有4名律师,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由教授兼职来扩充律师队伍十分必要。然而,律业历经20余载,已经得到迅猛展进,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教授兼职律业已现诟病,这种规定该寿终正寝了。
  法学教授是具有超越性、自主性和公共性的思想阶层。教授是被社会寄予厚望的精英群体,其原因一是民众对知识的信任与尊重集中到教授身上;二是社会典型性事件发生时,期望教授能以超脱、中立的群体站出来自由地发表言论。据民调显示,多数民众认为,学者应站在独立学术立场上,言公道话,行诚信事,维护公益并影响公共决策。然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很多因素会削弱学者的超越性。有些学者缺乏独立的人格、思想与行为,所发言论有失公允,所提修法观点多有偏颇,循言论的背后往往可以揪出兼业的尾巴。教授的言论能够影响执法甚至立法,但这种影响应是间接的。在具体案件中,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兼业带来的利益不仅限制思维蒙蔽智慧的眼睛,还限制正确的选择迷失前进的航向。跳出利益圈才能超然,制度上要把教授职业身份设计成为一个纯粹性的思想阶层。这并非说不兼职所发表的意见就公正,但至少在制度上为教授独立发表意见提供一个自主的空间。禁止兼职或兼职不兼薪是超然性的必要条件。放下利益,海阔天空。冲破利益对心灵的束缚,用一种坦荡的胸襟来面对法律问题。
  法学教授兼职律业存在着职业利益冲突。教授与律师同属法律人,但教授是超然世俗独具思想力的阶层,律师则为直面现实的法律工匠;两者虽有共同的社会期待,但职业行为和道德操守不同。教授兼职律业造成他们既坐享体制内教研人员的资源优势,又兼职律师的业务活动。不同的场合,角色互换。在法庭上与检方分庭抗礼;在讲台上则可能贬低对立角色的价值,不自觉地为辩护角色说话。以师者授课,影响的是法律人的思维;以专家身份参加立法,影响的是社会公众。公安院校、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政法院校的律师教授的双栖身份,与执法人员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对具体司法的影响是很自然的。有时,为获取更多的兼职利益,法学教授利用媒体垄断话语,实现传播效应影响司法。这些多重角色不可避免地存在职业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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