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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合同法》的若干疏漏

浅议《劳动合同法》的若干疏漏


齐斌


【全文】
  【导言】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法存在一些疏漏,引发了一些争议,并造成实务界的困惑;其中个别条款问题较严重。亡羊补牢犹未为迟,本文旨在就事论事进行探讨,希望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对劳资关系和企业劳动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远影响。比如: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除非法定情形,员工炒老板鱿鱼可以不支付违约金;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再续订,除非法定情形,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可以预见,《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签订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未必“合算”。一方面,用人单位可能加快“换血”(员工更迭)速度;另一方面,几年之后,用人单位的大部分员工可能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大锅饭”可能回潮,企业管理成本和管理难度可能加大。此外,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后劳务派遣市场可能萎缩。
  当然,《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远远不限于以上几方面。
  遗憾的是,这样一部重要法律,虽曾大张旗鼓地向全社会征集意见、也经过了立法机关四次审议,却仍然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疏漏,有的甚至可说是“硬伤”。笔者无意深究其原因,而且既不代表“资方”、也不代表“劳方”,只是希望以这篇小文抛砖引玉,供立法、司法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法律学者参考,在今后制定有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尽可能弥补法律的疏漏,也便于我们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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