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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罚适用中存在的不平等性规定

浅析我国刑罚适用中存在的不平等性规定


刘来双


【摘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千古不变的理念。刑罚的平等适用,首先要求刑法自身定罪量刑的平等,相同刑种与刑种之间的刑罚均衡,而且要求刑罚的结果使不同犯罪人受到同等效果的惩处,而现实我们的刑罚中恰恰忽略了这一点,出现了事实上的身份不同而用刑亦不同的种种不平等的表现:身份不同刑罚追究过程中的待遇不同、身份不同刑罚追诉的期限不同、身份不同金钱犯罪构成的临界不同、身份不同量刑幅度的大小不同……种种不平等的规定尽管未达到“盗钩者诛、窃国者候”的现象,但的确出现了小偷小摸者重,害国殃民者轻的现象……
【关键词】身份犯;高领人犯罪;灰领人犯罪
【全文】
  对一切估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而两面都会使公民之间充满争吵。①
  ——柏拉图《法律篇》
  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悔  
  ——荀子《君子篇第二十四》
  我国现行刑法等4条规定了“刑法适用平等的原则”,首先要求刑罚自身的定罪量刑的平等,相同刑种的适用平等,同时还要求刑种与刑种之间的刑罚也要保持相应的平衡,使不同的人犯不同的罪而得与刑种之间的刑罚也要保持相应的平衡,使不同的人犯不同的罪而得到惩罚的效果相同。而在我们现实刑法适用的实践中所提倡的平等往往是从前者横的方面来谈的,即要求属于一种特定种类的所有案件中得到同样方式的惩处;至于对后一种意义的平等,即纵的方面针对不同身份主体的犯罪惩处则存在着轻重不同。尽管未达到“盗钩者诛、窃国者候”的局面,却已出现“小偷小摸者重、害国殃民者轻”的不平等现象。应知,法律最智慧的判断和决定在于不引起公民间的利益矛盾,而是让所有的人处于一个公平原则之下,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P·J Celsus)认为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③刑法不但如此也更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由的大宪章”。④,然而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两面都会使公民间充满争吵。⑤为此,法律把公正当作 它的目标,就必须给那些不同身份地位的人以应得的平等,不同身份主体之间的刑罚力度要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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