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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资制度的确定

浅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资制度的确定


杨鹏五


【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新法实施在即,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对工资制度的确定尤为重视,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平等协商确定”程序及主体的讨论也莫衷一是,本文拟以新法与现行法为根据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工资制度的确定浅析之,求教于业界同仁。
【关键词】中外合营企业;工资制度;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全文】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劳动合同法》在确定工资制度规定上的冲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第7条第1款“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2款“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决定如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在提出方案和意见后,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细化规定是没有的,对于工会参与工资问题的确定方面持不置可否的态度。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0条第2款也规定,合营企业的工资制度是由合营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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