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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期待统一立法

“法律援助”期待统一立法


傅达林


【全文】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法律援助范围作了相应的扩展,降低了门槛,充分体现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
  源于律师为贫困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救济的法律援助制度,承载着现代政府为社会运送正义的基本功能,体现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与法制文明的进步,被誉为法律“希望工程”。在法律服务市场化运作的环境下,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低收入公民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消费法律”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公民法定权利上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经济条件上的不平等的矛盾。基于此,获得法律援助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种公民权利,“国家有责任从保障每个公民诉诸法律寻求公正审判的权利出发,向经济条件较差或者处境不利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河北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并细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可谓点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精要。
  但从整个国家法律援助状况看,地方立法的效应仍然有限。由于法律援助力量缺乏整合,社会法律援助力量没有纳入国家法律中来,全国相当多的地方存在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机构不健全、办案质量没有保障、法律援助体制编制不统一和各地法律援助发展水平不平衡等问题,虽然国务院在2003年专门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但仍需要吸收地方立法的精髓,适时将条例升格为《法律援助法》,就法律援助对象标准、范围、机构组织、经费和制度保障等作出统一全面科学的规定,以此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长远发展。
  首先,制定《法律援助法》有助于厘清法律援助的责任体系。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都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援助案件一般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来决定。据了解,各地的规定多在1到3件之间。如果按最高规定每人每年办理3件计算,全国总共12万律师全部履职的话,一年全国也只能办理36万件,根据有关统计尚不及需求量的一半。从法律层面来明确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及律师等的不同责任,促使各地政府部门既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保障和队伍保障,也包括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这有利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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