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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心证和法律判决对社会规范的影响

  三、效率:信息不完全、法律不完备与自由心证
   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也就是说,如何使整个社会的蛋糕变大(或使社会成本最小)。衡量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是效率标准,而不是分配标准。[3] 法律判决原则同样也要符合效率标准。如果一种判决原则为保证公平、公正而不惜付出巨额的成本来诉讼、取证、争辩,旷日持久,那么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净损失,因为公平、公正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平、公正,如果为追求绝对的公平、公正而牺牲太多的效率,对于社会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不公正。故法律的判决原则必须在公平与效率间进行权衡和取舍。在司法判决中影响效率的因素主要是信息不完全和法律的不完备。而在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据之间的取舍也是源于信息不完全和法律不完备下的效率衡量。
   1.信息不完全下的效率追求。信息不完全是指主体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主体之间的分布上不均匀、在需要获取的总量上不充分或者在与客观真实之间存在偏差,具体表现为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准确这三种情形。在现实的任何人类活动中,信息不完全普遍存在,而且获取、整理和加工信息都需要付出成本即信息成本。由于信息成本的存在影响着信息的传播,使信息不对称成为必然。同时,主体对其决策所需要的信息掌握得不充分、不准确的问题也是现实地和普遍地存在的。这些原因将导致资源配置的非帕累托效率。
   在法律判决中主要存在两类信息不完全,第一类是对作用于案件的自然客观知识认识的不完全。这类不完全是一种常态,源自于人类对自然界知识的匮乏和对自然作用机理的无知,要改变这种状态需要很长时间,需要人类知识的不断积淀和传播。要缓解此问题的影响,就需要法官们加强有关知识的学习、加深对相关作用机理的理解,但学习是旷日持久和成本高昂的,更优的可替代的方法是寻求专业人士(机构)的帮助,由他们来对其作用机理进行观察、分析、鉴定和解释。但即便这样,要探究每一件案件的每一细节,找出所有影响案件的自然因素,成本也是巨大的。由于法院(甚至社会)拥有的资源是有限的,必须把这些有限的资源进行效率最高的配置,故更可取的办法是在案件的某些方面利用已有的经验、逻辑和知识储备甚至直觉来进行判断,以节约信息(知识)不完全所引起的成本,增加案件判决效率。
   第二类的信息不完全,主要是当事人及第三方相互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带来效率损失。①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由于行为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验证性,在案件审判中就会出现逆向选择行为。逆向选择在案件审判中是指占有私人信息(证据)的当事人会尽量提供(甚至造假)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证据),而隐瞒或毁灭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如杀人灭口或毁灭现场),这就会产生两个结果,一是真实信息(证据)太少,而是虚假信息(证据)太多。即便有第三方的证人,证人也可能隐藏某些真实信息。这就导致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大增加,法官(法院)必须花大量的时间、资源来界定信息的真实性和获取有利于案件公正判决的更多的信息。加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往往不是一证就能证明全案的事实,许多证据仅仅能证明案件的某个事实片段,其证明作用还要在与其他证据的联系中才能得到体现,故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要结合各种不同的证据来进行综合认定。面对着诉辩双方提供的各种各样真伪难辨的证据,法律不可能对这些证据一一作出规定,更不可能预先设定其证明力,只能由法官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利用自由心证原则来以节省法院和法院有限的资源和时间,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效率。②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指一旦法官采用法定证据原则,犯罪的一方就会想方设法阻止法官或法院取得有关其犯罪的证据,从而加大法官的审判难度;或当事人就会利用法官的情感脆弱区和意志薄弱区,甚至不惜贿赂、收买法官,使判决失去公平性。故在审判时,法官必须同时采用法定证据原则和自由心证原则,以保证案件审判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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