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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心证和法律判决对社会规范的影响

信息、自由心证和法律判决对社会规范的影响


唐志军 王玉霞


【摘要】自由心证是现代法官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一种制度原则,彭宇案的判决使社会上产生了对使用自由心证原则的许多争论。本文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案件判决中为提高案件判决的效率,有必要使用自由心证制度。同时,为保证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自由心证原则的使用也受到来自法律、自由心证保障体系和法官(法院)间的竞争及社会规范的制约,这些制度安排能有效的约束法官任意使用自由心证原则,确保案例判决的公正、公平。在文章的最后,论证了法官判决对社会规范的影响,认为,案件的判决结果会改变人的行为预期,从而改变社会规范。
【关键词】信息;自由心证;社会规范
【全文】
  一、引言:来自彭宇案的问题
   2007年7月,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彭宇称,2006年11月20日,他在公共汽车站好心扶起老人,并送其去医院。不想,受伤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胫骨骨折,要花费数万元医药费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担医疗费。被拒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这宗各有各说法的“疑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伙子的见义勇为一说缺乏事实证据,不予采信。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小伙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5876.36元。
   这是一场侵权赔偿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换言之,在这个案件中,只要老太太不能证明小伙子撞了她,小伙子对老太太的摔倒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受理该案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某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某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他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老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某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判决书见“民事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公众的反应形成了很大反差。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难做。南方日报、北京青年报等国内几十家媒体在第一时间对本案的判决进行了质疑,并对本案之判决对社会信用和正义之负面影响给予了极大的忧思[1]。    
   质疑和争论还在继续下去,焦点集中于为什么在法律判决中要使用“自由心证”,如何保证“自由心证”下之判决的公证性和合理性,法官判决对社会信用(正义)等社会规范具有什么样的影响等方面。   
  二、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这一定义完全是相对于证据评价的另一种方式法定证据而言的。法定证据是指法律预先对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规定,法官运用证据和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受到法律的约束。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是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两种不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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