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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理论中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权利理论中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黄金荣


【全文】
  经济和社会权利被《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宣布为是一种“人权”,但问题是,传统的人权和权利理论可以包容这种权利类型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既需要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人权和权利性质进行一番审视,也需要对人权和权利的概念本身进行必要的反思。 
  一、莫里斯·克兰斯顿的质疑 
  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颁布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权利”和“人权”属性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政治上的普遍承认,但这种政治上的承认并不意味着人们在观念上普遍接受了这种权利的人权性质。从传统的权利和人权理论出发,许多学者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权利和人权属性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在这个方面,英国学者莫里斯·克兰斯顿(Maurice Cranston)的怀疑论就非常具有代表性。莫里斯·克兰斯顿是一位政治哲学家,他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观点主要反映在其著名的《真实的和假想的人权》[1]一文中,下文将主要根据这篇文章对莫里斯·克兰斯顿的观点作一个归纳,同时也将他在其它著作中的观点作为补充。
  克兰斯顿开门见山地指出,由于近些年来人们努力把一种逻辑上不同种类的具体权利并入传统的人权,这使得原来那种在哲学上受到尊重的人权概念被搞乱了,变得模糊不清和虚弱不堪了。原来那种人权概念就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人们试图加进去的那些人权就是经济和社会权利。克兰斯顿认为,不幸的是,这些新的权利类型不仅获得了左翼人士的支持,而且还获得了许多人道主义者的认可。 
  克兰斯顿对权利进行了划分,他将权利分为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他认为,法律权利也可以称为“实证权利”(positive rights),其特征是,这些权利受到了实证法,即国家实在法的承认,而道德上的权利是指应然的那种权利。两者的一个显著区别就在于实证权利必然是可以强制实施的,如果不能得到强制实施,那么就不能是实证权利;而一项道德权利并不必然是可以强制实施的。[2]克兰斯顿认为,人权属于道德权利的一种形式,它们不同于其他道德权利的重要特征就在于,它们是所有人在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下的道德权利。[3] 
  为了否认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人权性质,克兰斯顿提出了判断人权或者普遍道德权利的三项标准。 
  第一,切实可行性标准(practicability)。克兰斯顿认为,如果是人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那么它就不能成为我们的义务,同样,如果做某事是不可能的,那么把它视为一项权利就是荒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人权,就在于它们完全不能通过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政治和法律途径被转化为实证权利。他进一步评论道: 
  传统的“政治和公民权利”(就像我已经说过的那样)能够通过立法很容易获得保障,总的来说,它们可以通过相当简单的立法就可以获得保障,因为绝大部分这类权利是一类反对政府干涉个人活动的权利,大部分立法所需做的不过是管住政府自己的执法权。但当我们把问题转向“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时,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对于一个要提供社会保障的政府来说,它需要做的就不仅仅是制定法律了,它必须有途径获得大量的资本财富才行。[4] 
  正因为如此,克兰斯顿认为,无论是目前还是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要为世界上每个人提供“带薪休假”的权利是完全不可能的;对于居住在亚非拉几乎没有工业化的国家的人而言,这种要求完全是徒劳的,简直就是痴人说梦话。 
  第二,普遍性标准(universality)。人权是所有人在任何时间和任何情况下的道德权利,如果根据这个标准,许多经济和社会权利显然不符合这个标准。克兰斯顿又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的“带薪休假权”为例,认为这种权利只能属于雇佣阶层。既然不是每个人都属于这个阶层,那么它就不可能是普遍的,不可能像《世界人权宣言》所说的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 
  克兰斯顿又提出,“说一项普遍的权利就是说一项普遍的义务;说所有人都有生命权就是对所有人都施加尊重人的生命的义务……如果没有施加这种普遍的义务,普遍人权的概念又怎么说得通呢?”[5]但大部分经济和社会权利最多只能是针对本国政府而不是针对世界上所有人的权利,既然如此,“在任何意义上如果它们是权利的话,它们也只能是地方性、地区性、部族性或者国家性的权利”。[6]因此,克兰斯顿不无讽刺地建议,对于《世界人权宣言》第22到29条规定的所谓“经济和社会权利”,不应该像现在规定的那样以“每个人……”开头,而应该以诸如“生活在发达工业社会的所有人”开头。他不由得感叹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好端端就被经济和社会权利这种“类型错误”(category mistake)给毁掉了。[7] 
  第三,至关重要性标准(paramount importance)。克兰斯顿仍然以权利和义务进行类比。他认为,帮助别人解除极大的痛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义务,但给予他人快乐和享受并不是。例如,看到溺水的小孩而对其进行救助是一项义务,但给予邻居家的小孩圣诞礼物并不是一项义务。同样,一项人权必须是某种不能轻易剥夺的极其神圣的东西,而像社会保障和带薪休假却完全不是这样的东西,它们只能是一种人人都喜欢的“极好的东西”和“美丽的理想”。根据克兰斯顿的解释, 
  一个理想就是某种一个人可以想要、但根据其本意不能立即实现的东西,相反,一项权利是某种可以并且从道德的观点看必须当下立即获得尊重的东西。[8] 
  克兰斯顿认为,无论一个人怎么界定道德权利,它们都不应该只是理想或愿望,否则谈论人权和权利真的要成为边沁所说的“语言上的胡说八道”。克兰斯顿还一步警告说,《世界人权宣言》将经济和社会权利这类根本不是人权的东西引入人权概念的结果,很可能使整个人权概念的声誉毁于一旦,并且使整个人权话语进入一个乌托邦式愿望的没落世界。 
  克兰斯顿从传统的权利和人权观出发,坚持认为,经济和社会权利无论作为一种“权利”和“人权”都是不合格的,它们的普遍实现也是完全不现实的。他的这种观点可以说体现了传统权利和人权观对经济和社会权利这类新权利的顽强抵抗,并且也得到了思想界许多学者的强烈认同。例如,著名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就对克兰斯顿的观点表示完全赞同。他断言,整个《世界人权宣言》都充斥着他所谓的组织思维的话语,它宣布的经济和社会权利会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十足的全权主义社会;他嘲笑《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者们一点常识也没有,向农民、爱斯基摩人、还有喜马拉雅山的雪人保证“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完全突显出了这种“普遍权利”观念彻头彻尾的荒谬性。[9]他对这些《宣言》的制定者们教训道: 
  哪怕具有一丁点常识,该文献的制定者们就都应该懂得,他们所颁布的那些普遍权利无论是在眼下还是在任何可预见的将来都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而且把它们作为权利庄严地宣告天下,实际上也是在以一种不负责任的方式玩弄“权利”概念,而这种把戏只能摧毁人们对权利的尊重。[10] 
  由此可见,在像克兰斯顿和哈耶克这样的人眼里,经济和社会权利完全是权利和人权中的另类,在他们看来,它们的出现简直就是对权利和人权概念本身的亵渎和冒犯。因此,如果要试图论证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我们必须首先论证经济和社会权利应该并且可以是一种人权,并且说明经济和社会权利也是可以为权利的概念所包容的,因为这是关系到经济和社会权利性质的根本性问题。本文将首先探讨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人权属性问题,然后再特别从权利的概念出发来进一步理解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性质。   
  二、对人权标准的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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