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漏洞及其填补的个案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漏洞及其填补的个案分析


袁勇


【摘要】现行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存在一个漏洞,即没有明文规定“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交通肇事人应当暂停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犯罪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这种违反立法目的不完全是一种法律规范漏洞,应当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填补。否则,在个案中可能无法找到吊销交通肇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依据,更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漏洞;目的解释;目的性扩张
【全文】
  一、个案与问题
  浙江省籍交通肇事人甲(现年25岁),于2007年4月2日在浙江省某市内的马路上无证、违法驾驶机动车,当场撞死行人1名。案发后,甲没有逃逸,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期间,甲依法申请了取保候审,并在此期间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1〕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6条(以下简称《办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这款规定只表明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然而,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前,交通肇事人是否有权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之后,是否应当予以吊销?该款并不能提供明确答案。
  在上述个案中,就存在是否应当吊销交通肇事人甲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第2款的规定,〔2〕这是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当然,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然面对的问题。
  二、两种意见
  针对这一问题,采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得出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办法》第86条第1款并未明文禁止甲去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吊销甲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而且基于对私人而言的“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则,以及采用反对解释的方法,可以推论出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有权依法申领并有权保有其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