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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确立“成熟原则”的思考

  
【注释】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0l页。 
   
  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97、478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5页。 
   
  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727-730页。 
   
  参见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323页。 
   
  我国已有学者从分析司法审查的判例中总结出,在我国司法审查中确立成熟标准,已不仅是理论探讨的课题,而且是司法实践已遭遇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详见康凯:《对甲诉某市政府不予复议案的分析》,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35-539页。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87卷,第136、148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3页。 
   
  参见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479页。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7-648页;第648-649页。 
   
  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页。 
   
  《解释》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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