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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

  第四,公司有限责任的发展。严格地讲,公司的有限责任不是指公司本身的有限责任,指的是公司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对外负债,公司作为法人,要和自然人一样,首先要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也只是以他出资的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有限责任制度,按照很多著名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看法,可以说是近代法律上的最伟大的发明,可以跟蒸汽机、火车的发明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对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原因就在于,这个制度极大地减轻了投资者的风险,有利于鼓励投资。
  但是任何事情有利必有其弊,往往可能是两方面的。有限责任具有鼓励投资的功能,同时也带来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的副作用。这可以从有限责任最初的发展就可以看出来,它实际上天生的就带有这样一个毛病。于是,很多学者提出有限责任好像一道面纱,把债权人和股东之间遮挡开了,使得债权人见不到公司的股东,只能见到公司。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导致股东滥用公司的人格来损害债权人。当他滥用了公司的地位和名誉,实施一些违法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之后,债权人还找不到侵权人。
  对于这个现象,英美法系发展了一个理论,叫做揭开公司的面纱。什么叫揭开公司的面纱呢?就是要把有限责任这个面纱去掉,使公司的债权人能够直接见到公司的股东。就是说,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从事有损于债权人的违法行为,公司债权人可以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直接向公司股东请求赔偿。这样做,实际上就把这个面纱摘掉了。
  英美法系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对大陆法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逐渐地发展了公司人格否定理论、直说理论等,实际上就是允许公司债权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直接要求公司股东赔偿。
  这是有限责任制度的新的发展。19 世纪时的公司法律,重点在于鼓励投资,就是尽量通过减轻股东的风险和责任,来鼓励投资、鼓励创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到20 世纪后,资本主义社会开始更多地强化市场秩序、交易安全。为此,就要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这时法律的重心已经转移。要强化对债权人保护,就需要对有限责任制度本身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
  我们国家在公司法修改中,争论非常激烈,究竟要不要引进这个制度?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引进。原因就是我们现在确实信用很差。据了解,不少人实际上就是利用公司到处圈钱。今天成立这个公司,明天成立那个公司,然后利用这个公司到银行借款,借了几千万、上亿,通过关联交易的方法,很巧妙地把它挪到他的另外一个公司。有的甚至根本连关联交易都不用,直接就把钱就打到另外一个公司账上。最后造成公司破产,让这个公司承担责任,大量的钱就被他拐跑了。这实际上就是在利用公司圈钱,是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我们现在有一些人暴富,确实跟这种现象有很大关系。他们不是合法的致富,是钻了我们法律的空子,钻了有限责任制度的空子。到法院打官司,法官因为严格按照有限责任制度,最后没有办法。这次公司法修改,明确规定如果出现这些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债权人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当由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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