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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维度论析

  三、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 
  这是法律实施的第三维度。这个维度的具体内容在于涉及私人方面与公共机构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民间主体可以提供导致法律干预的信息,国家任命的执行机构也可以做这些事情。当民间主体寻求一项禁令以制止其邻居在房屋周围堆放影响卫生的肥料的时候,或者当民间主体因为另一个人过失损害了他的汽车而提出起诉的时候,就可认为是民间主体向国家提供信息而引起法律的干预。而当一个警探跟踪一个杀人嫌犯或者一个电梯检查员发现了违反安全准则的行为时,这就是公共实施部门向国家提供信息以引出法律干预。然而,私人方面和公共实施部门之间并不存在鸿沟。如果国家对那些提供了信息的个人发给奖金,这二者之间的界限就被模糊化了。 
  这种分析思路对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有较大的帮助。从引起法律干预的信息的获得来源看,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可以分成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在反垄断法中,公共实施是主要的。因为,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在反垄断法领域,获取引起法律干预的信息并不容易:首先,反垄断法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于一般人而言,理解反垄断法的相关技术框架是困难的,所以一般人并不容易鉴别能引起反垄断法进行干预的信息;其次,在市场上从事反竞争行为的企业大多数是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它们拥有各种手段以防止人们获取它们违法的信息;最后,从事反竞争行为的企业在主观上大多数是故意的,它们也知道从事这些违法行为将会为它们带来何种不利后果,所以必然会千方百计地掩盖它们的违法行为,一般人要发现它们的违法行为更不容易。所以,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无一例外以公共实施为主,而且都设置专门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并奉行“行政中心主义”。 
  然而,我们并不是说,反垄断法只能依赖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作用。民间主体分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相对于职员有限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民间主体也有其优势,更何况反竞争行为若具有危害性,首先还是会被受到损害的民间主体感觉到,因为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于维护自身的利益是最为敏感的。各国越来越重视民间主体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这种重视在立法上的表现就是各国反垄断法纷纷规定损害赔偿制度,有的国家的反垄断法甚至引入惩罚性反垄断法实施维度论析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就是为了激发民间主体参与反垄断法实施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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