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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维度论析

  在反垄断法上,对于制裁形式的最佳选择,通常反垄断法实施维度论析金钱制裁要优先于监禁,因为监禁的执行比罚款的收取成本要高得多。【14】沙维尔指出:“我基本上认为,金钱制裁比监禁制裁的成本要低。施以金钱制裁并不是毫无成本,但它本质上只意味着购买力的转移,是对资源控制的变化,而不是实际耗费资源。与此相反,监禁需要耗费资源,因为建造和运营监狱所费不低,同时,被监禁的人也不能再从事生产活动。”【15】 
  监禁只有在下面的情形下才是可取的:考虑到违法者的财产状况、从事对社会不利的行为所获得的私人利益以及予以制裁的几率,如果对社会不利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十分巨大,则金钱制裁并不能产生适当的威慑作用。【16】金钱制裁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多数是在被处罚者根本没有什么财产的场合。这给反对在反垄断法中引入监禁的人提供了新的理由。在1976年出版的有关反托拉斯法经济学的书中,波斯纳断言,在反托拉斯法的救济方面依靠监禁是不必要的,因为“在反托拉斯领域内,支付判决中规定的罚款或损害赔偿金是不会有问题的。”【17】 
  但是,在反垄断法中是否仅依靠金钱制裁就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呢?恐怕不能轻易地作出肯定的回答。有时,即使公司受到了足够严重的经济处罚,若想产生有效的威慑力,仍然需要对公司内部的作出决定的个人处以罚款和监禁。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并不是公司作出的,而是由公司内部的个人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和动机作出的。不过,波斯纳认为这实际上并不是一个问题,他认为,“在反托拉斯案件中公司的个人雇员是否作为被告加入通常来讲并不是很重要,公司具有有效防止其雇员从事给它带来巨大责任的行为的办法。”【18】许多新近的学者对后一点提出了疑问。普林斯盖(Polinsky)和沙维尔(Shavell)解释说,公司也许并不完全能够控制其职员的行为,因为公司约束他们的能力是有限的。职员可以被解雇,但是解雇的效用受到了存在潜在就业机会的限制,公司对其职员的诉讼威胁也受到了其资产被这些职员掌控处在危险之中的限制。所以,只能依靠国家通过立法来对公司职员制造更强的压力,引入监禁这种制裁手段来使他们受到可信的威胁。【19】 
  不过,不管怎样,在反垄断法上,监禁终究属于最为严重的制裁,所以各国反垄断法对监禁的运用是非常慎重的。一方面,各国反垄断法即使规定了监禁,其期限也很短,另一方面如美国、日本等国虽然在反垄断法立法中规定有监禁制裁,但在实际运用中,却非常慎重。这其中,不排除有与上述沙维尔的主张相同的立场在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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