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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维度论析

  (二)第二阶段 
  法律干预社会生活的第二阶段是在不良行为发生之后损害结果产生之前(或者只问行为的发生而不问是否产生危害结果),我们也可以将这个阶段的介入称为事中介入。在这些案例中,法律介入是依靠使用以行为为基础的制裁手段(act-based sanctions)。也就是说,只要有行为的发生就可以实施制裁。例如,我们之所以惩罚那些向他人射击的人,是因为他作出了向他人射击的行为,而暂时不考虑他是否射中了那个人。与此相同,我们对没有很好地维护消防设施的旅馆处以罚款,我们也是根据其行为使用制裁手段的,而不管是否真的发生了火灾。在这两个事例中,法律的介入都不是为了预防,我们没有因旅馆的上述过错而关它的门,只是给予必要的罚款。所以,我们发现,在这个阶段的法律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威慑,通过威慑阻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法也有可能在这个阶段干预市场的竞争状况。反垄断法上存在着单凭发生某种限制竞争行为而不问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就进行干预的情形。例如,对于维持、强化垄断行为就是如此。维持、强化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只包括状态、行为、意图三方面,而不需要具备后果要件。【6】又如,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企业合并的行为,反垄断法会对其作出反应,而且不问是否已经造成损害。 
  (三)第三阶段 
  法律介入也可以发生在具体损害发生之后,这要依赖以损害为基础的制裁手段(harm-based sanc-tions),因此,这个阶段的介入可以称为事后介入。这主要发生在侵权法中。根据侵权法,只要造成了实在的损害,受害者就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加害者赔偿损失,而如果一方虽然是过失犯错但没有造成损害,他将不能被起诉,也不能被要求赔偿损失。以损害为基础的制裁手段和以行为为基础的制裁手段一样,都隐含着威慑不良事情的发生的意图,其本质不是为了预防。反垄断法在反竞争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以后进行干预的机会最为繁密,原因是多数的反垄断法上的违法行为都要以市场弊害为要件。不过,也有必要指出,反垄断法律在第三阶段的介入要依赖于以损害为基础的制裁的运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个阶段侵权损害赔偿就是唯一的干预手段。除此以外,也需要借助其他的制裁,例如,反垄断法中的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笼统地说,反垄断法的实施重心在第二阶段和第反垄断法实施维度论析三阶段。之所以下这样的结论,是基于以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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