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垄断法实施维度论析

  反垄断法的介入也有可能发生在这个阶段。在限制竞争的行为还没有发生时,反垄断法及时介入,能够阻止这些行为的发生。反垄断法上的直接的预防措施主要是事前申报与审查制度。以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对于企业合并的规制为例。德国1998年修订的《反限制竞争法》第39条规定,任何一个满足了第35条规定的条件(参与合并企业在世界范围的市场销售额达到10亿马克,在德国的销售额达到5000万马克)的合并打算,必须事先向联邦卡特尔局进行申报才能进行合并。申报制度的运行可以使联邦卡特尔局有机会阻止那些有可能危害竞争的合并的发生,与实质性的干预有着紧密的联系。【3】有必要指出的是,德国旧的《反限制竞争法》曾经对合并采用了事先申报和事后登记的双轨制,新的法律集中使用事先申报制度无疑具有更强的预防效能。此外,法国、韩国等国的反垄断法也大量采用事先申报与审查制度,控制企业合并等行为。 
  除事前申报与审查制度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直接预防手段。其中以紧急停止措施最为典型。例如,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第67条,法院认为有紧急必要时,可以根据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请求,对被怀疑从事了某些违法行为的事业者,命令暂时停止该行为、暂时停止行使表决权或暂时停止公司干部执行业务。又如,美国《克莱顿法》第13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再如,根据欧共体竞争法,欧洲委员会有权力采用一些临时措施以便于在紧急情况下防止严重的和不可挽救的损害的发生。在有些案件中,私人原告有可能在很早的阶段就从欧洲委员会那里获得一个这样的决定,或者直接从本国法院那里获得一个临时的命令,这样可以真正获得预防的效果。 
  拆解大企业属于反垄断法的特有措施。这种措施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具有预防的性质。所谓特定的条件就是指需要在不对垄断结构或垄断状态进行规制的法律背景下使用。根据有的学者的归纳,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可以分为结构与行为两类,而结构是指垄断状态,具体是指一个企业或企业的联合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没有实质上的竞争。【4】在不对单纯的垄断结构或垄断状态采取行动的国家,拆解大企业只用于有可能发生滥用垄断状态的场合,属于预防性质的措施,因为它的目的在于防范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为了清除垄断状态或垄断结构本身。 
  反垄断法上的间接预防措施主要是由执行机构制定并公布执行方针或指南。例如,在1977年以后,日本在反垄断法实施领域着眼于对未然的违法行为的事先预防,提出并大力开展预防行政,而对预防行政采取的有效手段就是制定、公布经济方针。1979年公正交易委员会出台了“禁止垄断法关于事业者团体活动的指导方针”,其后又相继制定、公布了《审查公司合并的事务处理基准》(1980年)、《禁止垄断法和行政指导关系的意见》(1981年)、《禁止垄断法关于医生协会活动的指导方针》(1981年)、《禁止垄断法关于负责公共工程的建筑行业的事业者团体各种活动的指导方针》(1984年)、《禁止垄断法关于不当廉价销售的意见》(1984年)等指导方针。【5】美国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也十分注重这方面的工作。司法部在1982年、1984年连续出台两个合并指南,在1992年更是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横向合并指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